浅谈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三、正确看待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辩证观
  将以上对国家税收观与公共税收观的理解结合起来,就是要坚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的统一:国家税收观阐述的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下税收的“一般”。只要国家存在,任何税收都是国家税收,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本质尤其应该坚持。这一点不会因为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而发生改变。而公共税收观阐述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特殊”,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税收主要表现为公共税收形式。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体现的是本质与主要表现形式的关系,是一种有机统一。这是我们认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关系的基本视角。

  基于这一视角,我们坚持的就是关于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辩证观。第一,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是统一的。依法治税是国家税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是法治国家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服务国家职能的实现。纳税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保障税收的足额征收和国家职能的正常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是辩证统一的。第二,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是层次分明的。必须强调这样的观点,依法治税应该是第一性的,纳税服务是第二性的。依法治税是由国家税收本质特征决定的,是法治国家税收工作的灵魂,是一切税收工作的基础。纳税服务虽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税收理念的延伸,但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而逐步实现的,也是以政府依法行政为重要前提的,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的不同层次决定了两者也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一直强调“坚持依法治税,倡导服务税收”。我们决不能因为宣传纳税服务而冲击依法治税的根基,我们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倡导服务税收的。同样,当我们强调依法治税时,仍然要从为市场经济服务、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广大纳税人)服务的目标出发,搞好纳税服务工作,在纳税服务的范畴内,倡导以纳税人为中心,并在实践中努力从“倡导”纳税服务发展为“优化”纳税服务。
  坚持这种关于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辩证观,同样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对两者的要求中找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治税视为税收工作灵魂,而纳税服务则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其中孰轻孰重,可见一斑。最后,依法治税是一切税收工作的基础,对纳税服务来讲也是适用的。纳税服务工作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要注重将纳税人的合理需求法制化,这也是依法治税对纳税服务的必然要求。
  四、对纳税服务内涵的界定
  我国对纳税服务概念的界定是在1993年12月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并经历了两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将“纳税服务”定义为: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第二次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又将这一概念进一步明确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概念的准确界定为我们更准确、有效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但由于纳税服务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如何把握纳税服务的边界”还缺乏准确了解。因此,对纳税服务内涵进行分析与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本文提出的一些基本认识,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纳税服务内涵。
  第一,在“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的理念下把握纳税服务。纳税服务是税收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研究纳税服务必须坚持国家税收与公共税收、权力税收与服务税收的辨证观,辩证地看待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一方面,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宏观调控的必要工具,必须始终坚持以国家权力为核心,坚持依法治税,积极主动地为国家经济体系的成功运作和国家职能的正常实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税收征收部门,应该强化服务意识,创造条件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纳税人提供合意的税收软环境,建设服务型税收,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因此,依法治 税始终是第一位的,是基础性的,我们强调要坚持。而纳税服务是第二位的,是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倡导和优化。倡导指的是税务部门在理念上应该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优化指的是税务部门在行动上应该广泛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来改进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在“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要求下把握纳税服务。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因此,我们研究纳税服务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其纳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系的高度来认识,要深刻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深刻含义,认真把握“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的具体要求,要在这些基本框架内来理解纳税服务问题。
  综上分析,我们在理解纳税服务问题上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的边界,即上界(限)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指导思想,我们的纳税服务必须在这一主题下展开;下界(限)是“坚持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倡导纳税服务”,我们的纳税服务必须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坚持依法治税,服务科学发展”就是纳税服务的基本内涵。在这一上下限中,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去“优化”纳税服务,努力在中国国情与国际经验的结合中探索出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纳税服务之路。税务机关在提供与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只要是坚持“依法治税”这一基础,只要是有利于“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服务和措施,都应当属于纳税服务的范畴。基于这一理解,我们可以重新来解读纳税服务的概念,其中“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指的就是“依法治税”这一基础,“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指的就是“以纳税人为本,服务科学发展”这一方向。
  心理学上有个名词叫做“沉锚效应”,指人们的思维、决策很容易受到第一信息的左右,而忽略其他的重要信息。正如我们过去强调税收的国家性和依法治税而忽略了税收的公共性和纳税服务一样,我们也忧虑在目前与未来强调税收的公共性和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忽略税收的国家性和依法治税的倾向。因此,我们强调,“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服务科学发展”更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服务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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