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志福 时间:2014-10-06

 论文摘要 伴随着信用卡功能的不断拓展以及广泛的普及,信用卡改变了传统的消费、交易方式,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逐渐成为重要的金融工具。特别是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信用卡数量激增,但是在信用卡业务迅猛扩张的同时,由于相应的法制、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导致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据估计,信用卡每年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达上亿元。而信用卡诈骗犯罪又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存在多种诱因,很大程度上难以有效地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因此研究和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与措施有其现实作用。

    论文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犯罪 防控对策

  一、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团伙作案,涉案人员复杂,发案数量多,损失大
  从目前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为了便于诈骗得手,往往组成犯罪团伙,涉案人员有各种行业单位和自然人,还有银行、特约商户的内部人员。他们相互勾结,密切配合,不断利用信用卡交易、服务的各环节连续实施犯罪,犯罪案件持续上涨,所以案件的数值和损失也相当惊人,有的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性强
  目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电话、手机、网络等都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犯罪分子有的通过设置假银行网站、在网上支付时安装盗码软件、利用电子邮件、截获电话银行资料、假扮银行工作人员、使用盗码机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料、破解信用卡密码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有的是直接发送短信、在ATM机上做手脚窃取他人信用卡、借机在持卡人交易时掉包等手段冒用他人信用卡;有的假冒他人身份申办银行信用卡,然后恶意透支;有的勾结信用卡特约商户虚构交易、套取现金等,这些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让人防不胜防。
  (三)跨国、跨境作案特点日益突出
  现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不少的国内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利用强大的资金实力和组织能力,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伪造信用卡集团通常在A国制造伪造的信用卡,在B国窃取客户资料,在C国写入磁条信息后再到他国消费,从制作到销赃犯罪分工细致,实施犯罪环节增加,形成一条结构严密的犯罪操作流程。
  (四)犯罪隐秘性强,给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随着网络、通讯的技术快速发展和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扩展,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点也被用于实施犯罪。鉴于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一些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多次实施、造成严重损失,也难以被发现,为犯罪分子隐蔽作案、隐匿销毁犯罪痕迹及赃款的去向提供了机会。由此可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的危害将进一步加深,也为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二、防控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规范问题,影响了信用卡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1.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单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为规避法律制裁,利用单位信用卡大肆恶意透支,手段上更加专业,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而对突出的单位犯罪,司法机关若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给执法带来困难。
  2.对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行为没有规定为违法或犯罪行为,不易界定。根据法律规定,伪造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信用卡伪造者往往不直接继续持卡犯罪,而是将大量伪造的信用卡交给他人消费或提现。从制作、运输、销售各个环节都有专业的犯罪组织承担,各个环节又相对独立,只能按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而要证明“共犯”难度很大,滞后的立法给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带来诸多被动,造成很多案犯无法定罪处罚。而对持有、贩卖假身份证者的处罚;或行为人有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且数量较大,但还未实施恶意透支;或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没有相应的发条予以界定,从而引发了钻法律的漏洞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
  3.缺乏完备的信用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还是各自为政,相对封闭。在信用卡发行条件、银行卡数据处理、联网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还未规范和统一。对于信用卡透支限额、提取数额、转账数额、违规违法责任以及经济处罚等方面的问题,银行卡章程中规定不明确。立法的滞后性不仅制约了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给信用卡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
  (二)信用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不健全。各商业银行在发卡时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章,无序竞争,对发卡、担保及授权的条件把关不严,运行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特约商户为了自身利益更是随意经营,不严格按照程序操作,违规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处罚,导致信用卡诈骗频频发生。
  2.工作人员、持卡人自身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发卡银行、特约商户等机构一些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特别是电脑、网络知识匮乏,不了解常见诈骗手法,识别能力差。还有一些工作人员极不负责,发现疑点也不细追究,犯罪分子轻易逃避追究。而持卡人大多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存放在一起,信用卡密码设定简单,回执单乱扔,将信用卡外借他人等行为增大了信用卡使用的危险。
  3.防范设施、网络建设不完善。目前我国硬件防范设施还有待改进,大多数银行ATM机、特约商户在输入密码处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设置任何隔离设施,持卡人在操作时易被偷看并记录。另外,各商业银行软件网络建设不完善,虽已实现同一系统内部联网,但网络运行速度缓慢,还经常出错,跨行联网在一些地区未实现,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缺陷,在不同地区连续刷卡,屡屡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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