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硕 时间:2014-06-01

  论文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滥用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从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论文关键词: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强调:“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继续把反腐倡廉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滥用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并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一、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近几年国有电力企业所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从辽宁省的情况来看,有的供电公司总经理接受贿赂,为私营企业主挪用巨额公款,有的营业岗位工作人员制作假账,大肆贪污营业款项。从国电东北电力公司的情况来看,职务犯罪也时有发生。在国有电力企业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有极少数意志薄弱者利用职务之便以及掌握的一些人、财、物方面的权力,大搞以权谋私,损害了被称为“光明使者”的国有电力企业员工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危害了国家和企业的根本利益,通常我们把盗窃电能的人叫做“电耗子”,其实这些职务犯罪的人也是在电力企业队伍内部的损公肥私的“电耗子”。同时对于这些曾为国有电力企业发展建设做过一定贡献的当事人而言,也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一失足而成千古恨,败露后无不痛心疾首、追悔莫及。因此,在当前开展的反腐倡廉活动中,要加强对国有电力企业人员,特别是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不仅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理论课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有企业的生存发展,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掉以轻心的大事。
  国有电力企业的职务违法犯罪除了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和行贿收贿等这些职务违法犯罪的普遍表现外,还包括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转移、侵吞国有资产,挥霍浪费和违反规定公款消费,乱收费、乱罚款,偷税漏税、招投标的暗箱操作等等表现,特别是猖獗泛滥的商业贿赂在国有电力企业也经常出现。另外,对于在国有电力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施工项目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也应该视其为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表现方面。总之,我们既不能把眼前看得漆黑一片,也不能丧失警惕,把眼前看得光明灿烂。应该冷静地正确地分析当前国有电力企业防腐倡廉的形势,充分地认识到当前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长抓不懈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任务。

  二、国有电力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的,既有社会大环境影响的原因,也有教育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周密的原因。笔者认为,诱发国有电力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机制方面
  虽然干部监督机制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即存在临时应急的多,完善配套的少;治标的多,治本的少;一般硬性规定的多,具体可操作的少;正面规定的多,逆性规定的少等问题。如廉洁自律登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流于形式,只要求填报,是否属实却无监督检查措施。再者在干部的管理、选拔、任用上缺乏有效的连续性,导致对重点人、热点岗位把握不准,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有违法违纪苗头的人员长期占据在热点岗位上。另外,预防工作仍然是零打零敲,不呈系统性和机制性,或者说仅仅是蜻蜓点水式,大都是在做表面应付工作,炮制一些所谓的“预防职务犯罪的经验”,却很少去深入开展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
  2.心理方面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人的行为是受人的心理支配的,行为只是人的心理的外在表现而已。国有电力企业要求涉及人、财、物重要岗位的上岗人员必须具有健康的心理,必须具备抵御外界不良诱因刺激的能力,但部分人员由于错误心理作祟,在膨胀的私欲驱使下,走上了自毁前程的犯罪道路。
  一是侥幸心理。国有电力企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但是职务犯罪者仍是明知故犯,其中侥幸心理起着决定性作用。侥幸心理使人丧失理智,自认为做事巧妙,不会轻易被发现、被查处,或者认为平时大量的正常工作足以遮掩住“偶然”的一个污点。殊不知,正是这一个污点却使自己丢掉了做人的根本。
  二是攀比心理。职务犯罪者发现个别上级领导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暂时没有暴露的情况下,获得了相当大的好处,致使他们心理失衡,于是产生了别人能做,自己为什么不能做的念头,进而驱使自己走向了职务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