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斌 时间:2013-03-22
  4.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滞后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并与之相背离。农村规范的外生金融与非规范的内生金融的冲突贯穿于整个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全过程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紊乱。1979年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两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都采取了自下而上的诱发性变迁方式。第一次变革是家庭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推广,第二次变革是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兴起,这两次变革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这却与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形成了强烈反差。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不仅在路径上严重相悖,而且直接导致了中国民间借贷以及农村地下金融的无序产生与畸形发展。
  三、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中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经济环境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也越来越提高。一方面强化了制度创新需求,另一方面也为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条件。制度变迁成为中国改革三十年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并仍将是中国经济增长的源泉,为此,中国应大力推动农村金融的制度创新。具体可通过以下措施来进行:
  1.注重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创新。有效率的产权应该是竞争性的,目前农村基层金融组织单一合作制产权形式及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既不能满足农村产权结构与产业结构变化的需要,也会因缺乏竞争而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应因势利导地逐步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内在需要的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在坚持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对现有农信社产权重新界定,在经济、金融基础较好,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组建农村民营商业银行。可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将部分农业银行的农村分支机构变为独立法人后出售给私人,建立多层次与多级法人治理结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2.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要有渐进性和历史继承性。制度的变迁进程具有渐进性和历史继承性。违背这一规律,就会激化矛盾,引起混乱。因此在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应正视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充分照顾各方面的利益。根据当前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必须处理好如下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关系;三是处理好低层次联合与高层次合作的关系。
  3.积极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国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和发展,增大制度创新供给,放宽对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限制,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和创新主体。建立激励机制,从制度方面保证经济主体进行金融创新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报偿或好处,使经济主体对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规律。制定相关法律为非正规金融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其躲避管制所发生的成本,规范其行为。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监控,把其负面效应减至最低。
  总之,加快发展中国农村金融制度,难度很大,风险也很高,不仅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自身业务的开拓和资产质量的提高,而且还有赖于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提高和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网络的建立以及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各项制度的合理搭配和协调一致,在酝酿和设计制度安排时,就应当充分考虑各项相关制度之间的合理搭配问题,尽可能地减少直至消除制度之间的摩擦或阻力,使最终的制度安排能够消除某些子制度可能带来的负效应,同时,制度之间必须充分协调配合,避免出现调节真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袁洪斌,谢丹,熊德平.对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制约因素与基本特征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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