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思鹤 时间:2014-06-25
一、民法本位研究的现实意义
  对于民法本位的研究,资料显示,在中国较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旧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他认为:“法律的本位即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按其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当代中国民商法学家梁慧星指出:“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观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认为民法上所谓本位问题,指民法以何者为中心。所谓民法的本位,可以简单的定义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指民法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在理论上可以表述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根本指归,或民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民法本位问题是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它关乎到民法的目的、范围、手段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学人都必须要首先思考和回答的一个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代表了不同的的民法本位观。我国当前的私法意识和权利体系尚处于初创时期,民法本位问题的厘清在当前不仅可以促进私权利的保护,对于当今热烈酝酿中的民法典草案的修订和完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去找寻永恒的最高价值向标,促进整部民法典完美融合。
  二、民法本位问题的研究现状
  对于民法应坚持何种本位,学者持不同观点。李开国教授认为:“在处理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李锡鹤认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过程。孙鹏则认为,“中国民法典只能坚持社会本位”。与此相反,刘凯湘认为:“社会本位之说,其实是不能成立。法律要么是权利本位,要么是义务本位。权利本位是何等重要,如果辅之以所谓的社会本位,一则易使人们产生对权利本位的误解与怀疑,为权利本位的确立制造障碍,二则极易为统治者推行义务本位,限制和剥夺私法主体的权利提供堂而皇之的借口。所以,中国民法理应旗帜鲜明的以权利本位作为自己的理念和原则。”此外,还有学者主张,中国兼采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如胡长清认为,民法应该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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