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祈福 时间:2013-03-17

    (二)建立并完善统一的金融监管国际标准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是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核心内容和有效形式,这个统一标准应充分考虑不同经济体制、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实际。因此,在制定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时一定要广泛邀请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参与,并综合各国的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制定出符合大多数经济体利益的标准,这样也有利于降低各国在标准制定后执行的难度。

    (三)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多边国际条约在讨论现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制的改革时,多边国际条约以其强制约束力获得各国青睐。各国可以通过多边谈判和协商,充分照顾大多数国家的利益诉求,最终制定出具有强制法律效力的多边国际条约。同时还应强调的是,在制定金融监管国际多边条约时,应将金融创新、对冲基金纳人监管范围,并实行严厉的问责制。

    (四)将新兴市场国家纳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将新兴市场国家纳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原因在于:一是这些国家的金融危机将会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运作或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二是在金融机构可以轻易地将其业务转移到离岸中心的现实情况下,跨国银行就可以利用不同管辖区之间监管制度、标准或政策方面的差异进行/"监管套利/"活动,国家之间也会为占领国际金融市场的更大份额而开展无序竞争;三是将新兴市场国家纳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体系,有利于充分反映各国的利益并调动各国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积极性。[6](五)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领域面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和金融风险日益加大的现实,各国认识到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领域的重要性,开始在以下几个方面拓展合作,如加强对新兴市场国家监管的技术援助力度,强制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最低金融监管标准;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对冲基金、金融创新的监管,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协调全球各国金融监管政策,建立全球金融安全网;建立全球系统性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等。[7](六)建立专业性的金融监管国际组织事实上,当前已有几个半官方与半民间性的金融监管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以及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它们颁布的文件中有时也包含一些国际合作的元素。但是,由于这些组织的宗旨并不直接涉及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且它们做出的决议和通过的文件仅具有/"建议/"作用,不具有强制性效力,要使未来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具有强制约束力,就必须建立高效、专业的政府间金融监管国际组织。

    参考文献:

[1](英)约翰·伊特韦尔,(美)艾斯·泰勒《:国际金融风险监管》,成家军、郑威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2]李诗洋,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及启示,国际融资2010年第6期[3]刘丰名《:评李仁真主编之〈国际金融法〉》,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4]夏建伟著.新兴市场货币错配的成因、影响及控制:兼论中国的货币错配问题.第34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06.

[5]白钦先主编《: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页。

    [6]世界银行网站2009 world investment and political risk,2009.

[7]中国人大网2010-01-27文章《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的发展趋势》,http://www.npc.gov.cn/delegate Center/proscenium/-2010/2010-01/27/content_15415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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