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清军人保险实质 分类进行专业化基金管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魏新 时间:2013-02-14
  论文摘要:近年来,将商业保险引入军人保险的呼声越来越剧烈,本文从军人保险的实质与特性出发,结合险种的支付特点,得出军人保险实质是社会保险的一种,不宜保险化。并在此基础上,对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给出合理化建议。
  论文关键词:军人保险;社保特性;分类管理;投资渠道
  
  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较重视军人福利待遇问题,在建国初到70年代末,实质上实行的是先军战略,部队干部福利待遇一般优于地方干部待遇。80年代,《兵役法》第四章专门提到了军人福利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由于军费占比的缩减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末禁止部队从事商业活动,使得广大官兵的福利相对下降。为此,国家在1998年7月启动实施军人保险制度,以期解决广大官兵的后顾之忧。201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正式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确定军人保险制度。
  目前,《军人保险法》刚刚确立,配套制度亟待完善,少数与《军人保险法》相悖的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亟待修订,本文拟解决以下问题:
  (一)解决军人保险制度的定位问题,弄清军人保险到底是属于社会保障范畴还是商业保险范畴,为军人保险运作模式的选择找到理论依据。
  (二)分析军人保险制度中各类保障的支付特点,对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提出原则性意见。
  解决好以上两个问题,有利于军人保险制度的完善与推广,有利于解决现役军人以及适龄兵源后顾之忧,有利于安置安抚退役军人及伤残军人,从而达到激发战斗力、扩大兵源的目的。
  二、我国军人保险的特点及社保实质
  一直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提出在军队保险中引入商业保险,如郭大伟(2006)、郑莉莉(2011),但我们认为,商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保险人的市场性与逐利性,决定了商业保险产品的开发,不仅要求保险事项符合大数定律,而且要求有较高的保险利润。而对于军队后勤部门来说,还需要考虑保险基金的保密性。是否将商业保险引入军队保险,值得商榷。
  (一)《军人保险法》规定了军人保险的社保属性
  《军人保险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如是阐述“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对军人保险的目的做出了明确诠释,即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按照《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保险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与普偏性。在总则一章中,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进行了强制规定,军人保险基金一章中对保险的资金财政来源做出了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允许不参保的情况出现,即军人保险具有强制性与普偏性。
  2、基本保障性。《军人保险法》中规定的险种有四种,即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这些险种分别于现行社保体系中的职工工伤险、职工基本养老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大病统筹险相对应,保障退役士兵、干部的与随军家属的养老及疾病,属于基本保障的范畴。
  3、福利性。《军人保险法》的多个险种中提到了财政支付、纳入财政(国家)预算等词,可见,军人保险实质是一种社会福利,具有福利性。
  以上三个特征也是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据此,军人保险是社会保险组成部分,《军人保险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际上是规定了军人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
  (二)军人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社保实质
  非但如此,军人保险的特殊属性也不支持军人保险走商业保险道路:
  1、军人保险的额度可能暴露出我国现役人员实际情况,而目前国内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均为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其经营情况,多数商业保险公司均有外资掺股,从军事数据的保密性角度出发,不宜将军人保险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2、军人保险中的军人伤亡保险不具有统计规律性。具体体现为和平时期伤亡比例小,战争时期伤亡比例大,而战争时期的伤亡比例也无规律可循。这导致了保险的损失率无法估算,进一步导致无法估算保险费率,商业保险不可行。而退役养老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则具有保险期限长的特点,而目前国内商业保险公司尚不具备长期险种开发的经验。
  3、表面上看来,军人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军人本身或其家属,属于个体,但仔细分析却可以发现,军人保险的最终受益人是国家。军人保险的作用有二,一是作为与“五险”并列的险种,解决军人及其配偶的生老病死基本保障,但更为重要的是,解决军人、适龄兵源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安心服役、放心拼搏,从而提高我军的战斗力,确保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其受益者为全体国民。既然是全体国民受益,其相应责任应该有政府承担,故军人保险应该由政府作为最后担保人,这正好符合社保的基本理念。而如果引入商业保险,无疑是将政府的责任扔给社会,而保险公司由于营利性要求,如果保费不变,势必要影响到保障层度,从而影响到整个国防和公共安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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