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定价机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鲁娜 时间:2013-03-16

 摘要: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带来的“三高”现象,即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及新股破发,不仅损害了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更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破坏了股票的内在价格秩序。本文通过对新股定价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得出了现阶段我国新股频频破发主要是新股定价机制不合理造成的,并针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新股破发 新股定价方法 影响因素。

  1 选题背景。

  新股发行历年都是证券市场上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1963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首次提出新股发行抑价问题。随后,大量学者对IPO 抑价问题进行了研究。相关研究表明,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证券市场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 IPO 抑价现象。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新股发行定价的高抑价现象始终异常突出,新股首日涨幅最高曾达到 800%,且鲜有首日跌破发行价的情况,成为证券市场一大奇观。2010 年以来,新股破发屡屡发生。特别创业板的“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和新股破发大规模来袭,打破了“新股不败”的神话———投资者在一级市场打新就能获得超额收益。新股定价过高或过低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IPO 定价过高,减少了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特别是在新股频频破发情况下,投资者出于对高发行价格下高破发风险的认识会持谨慎投资态度。从而可能会造成认购量不足,在严重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造成认购量严重不足,致使发行失败。此外,如果 IPO 价格太高造成一上市就破发的情况,这将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如果投资者选择退出的话,又会引发股价进一步下跌,不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从而对公司未来的再融资活动和持续发展形成不利影响。反之,如果 IPO 定价水平偏低,很显然会损失发行人的利益,公司的价值没有被市场充分认可,发行人融资规模将受到影响。新股发行的高抑价或首日破发究竟源于何因?归根到底,是我国股票市场定价机制的不合理造成的。因此,研究新股定价机制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2 新股定价的测度。

  2.1 新股的定价方法。

  在全球市场中新股定价的主要方式包括固定价格机制、拍卖机制、累计订单投标机制及以上各种组合形成的混合方式。

  2.1.1 在固定价格发行方法中,投资者事先知道证券发行的固定价格。投资者在招股说明书指定的时间内,填写申购表并签名,然后把它们提交给承销商。投资者提交了申购表后,必须把与股票需求数量相对应的资金存入承销商账户。在申购托收期结束之后,股票就会在投资者之间按比例地进行分配。发行的股票总量按照投资者的数量进行分配,直到所有的股票被分配完。

  2.1.2 拍卖机制是允许个人投资者进行拍卖确定股价。基本原则是出价最高者得标、全部得标者都用最低的得标价买进。

  2.1.3 累计投标定价是指在新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不确定发行价格,新股发行价格最终根据网上和网下累计投票的数量和申购人数,由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 IPO 发行价和发行数量。

  2.2 新股定价方法的比较。

  定价效率是指新股是否反映了发行公司的真实价值,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由大市影响的市场需求。抑价程度太高或首日破发都被认为是新股定价失效。因此,定价效率一般通过抑价程度衡量。按照市场定价的基本原理,股票定价是供需双方信息交汇的结果。因此,股票定价机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票定价参与方信息沟通的方式和沟通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在不同的价格机制中,参与定价博弈的利益主体的位置是不同的。

  2.2.1 在行政化的固定价格机制中,监管机构占主导地位。在市场化的固定价格机制中,发行人占主导地位。事先确定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是监管机构或发行人及其承销商的单方判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和产生 IPO 高抑价。

  2.2.2 在拍卖机制中,投资按照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购买。投资者处于主导地位,定价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过程,发行价格通常位于市场出清水平或比市场出清水平略低,定价效率最高。同时,为了中标,投资者可能会尽量提高报价,这也使得拍卖机制的抑价程度最低。

  2.2.3 在累计订单投标机制中,定价的基础建立在发行方或承销商对投资者的需求信息以及对股票价值的判断之上,相对于固定价格机制而言,其定价更为有效。然而,由于发行价格是承销商根据新股需求敏感度变化自主决定的,因此可能仅反映了部分参与询价的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因此,拍买机制的定价效率高于累计订单投标机制的定价效率,而累计订单投标机制的定价效率高于固定价格机制的定价效率,抑价程度也通常处于中间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