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性报道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昱 时间:2014-08-22

 2011年10月23日晚,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治安联防队员杨喜利来到他的同乡杨武家,在他们家毒打并强奸了杨武的妻子,在杨喜利对他妻子施暴的过程中,杨武不知是何原因始终躲在里间不敢出来制止。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但是一些新闻工作者在这件事件中的态度更值得我们关注。在网络上流传的视频上,一群记者们冲进了杨武家,他们围着杨武要求采访。而这个瘦弱的男人跪倒在地,不停地祈求记者们离开他的家。这段视频深深地刺痛了很多人,网友直呼这是“最残忍的采访”。①
  在新闻界,调查性报道是大家比较重视的新闻报道方式之一,它不仅改变着原来的新闻观念,也满足了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然而伴随着调查性报道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调查性报道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如“杨武事件”中的对于被调查者权利的侵害。
  一、“杨武事件”中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作为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个概念,各个不同的学科有着各自的解释。从新闻学来说,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闻侵权是跟新闻报道有关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新闻从业人员,大多数是记者与编辑等。在新闻实践中,新闻侵权行为伤害的一般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1、侵害名誉权
  名誉,一般来说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信誉、才能以及其它素质的综合评价。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一直代表着其在社会生活中受尊敬、受重视的程度。而“新闻侵害名誉权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作品的行为”③。
  调查性报道的采访应是媒体独立、原创性的工作,它一般会受到阻挠、镇压而比较费时、费力、有危险等等。④从这个基本的特性看出,进行调查的记者要对报道对象进行分析,这样就可能无法避免对其中的人和事进行评论。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难免遇到一些法律风险,这也是为什么调查性报道常常被称为新闻官司的“雷区”。
  在“杨武事件”中,有媒体报道,由于每天都有大量记者到他家里进行采访,其妻无法忍受坊间谣传的“通奸”的说法,再次割腕自杀,被杨武救下后,没有办法的这一家只能搬家以躲避记者的“围追堵截”。在案件尚未定性之前,记者妄加报道称之为“通奸”给被害人造成了名誉上的极大损害。
  2、侵害隐私权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中披露和公开他人与社会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从而使他人隐私受到伤害的行为。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向受众报道真实的并且是关心的事实信息,但是并不是所有真实的信息都是可以报道的。
  调查性报道的主题是揭示被掩盖的事实,尤其是丑闻、犯罪等,正是因为调查性报道的特殊内容导致了记者的一些特殊工作方法,如跟踪、窃听、录音录像等,这些行为也曾引起争议。严格意义上说,这些行为也侵犯了被调查者的隐私权。
  在“杨武事件”中,媒体能肆无忌惮地强迫式“围访”,侵害了被采访人的隐私,致使他们无法过自己正常的生活而不得不搬家。这与调查性报道的目的是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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