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制度比较及其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奚冬梅 时间:2013-06-05

摘要:在分析了保险资金运用和偿付能力之间的内在关的基础上,比较了中外关于偿付能力和资产认可等相关监管制度,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偿付能力;资产认可

  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模逐步扩大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例逐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转向,更加注重通过偿付能力等相关监管制度来实现其风险管理。
  一、偿付能力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关系分析
  偿付能力与保险资金运用具有内在的对立统一关系。对立的一面体现在,严格偿付能力监管也就会严格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必将会通过资产认可等规定限制保险资金对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投资,从而降低资金运用的收益;反之,若要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必将提高保险资产的风险,也势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统一的一面表现在,充足的偿付能力需要建立在高效的资金运用基础上,而高风险资金运用也必须以充足偿付能力为前提。如何不断地优化二者之间关系,寻找其最优的平衡点,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任务。
  二、中外偿付能力和资产认可相关监管制度比较
  (一)中外偿付能力监管比较
  1.美国风险资本(RBC)监管方法
  RBC方法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有:关联企业风险、资产风险、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其中和资金运用最直接相关的风险就是资产风险。资产风险指保险公司持有的资产,包括对股票、债券、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等资产的投资,所面临的违约或市价下跌的风险,但不包括由于利率波动造成的资产损失[1]。资产风险影响资产价值,但不影响负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种投资风险的特性,将大部分资产投资于高质量证券以保持稳健的投资策略来控制资产风险。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风险资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
  2.英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方法
  英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属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体系,它考虑的因素比较简单,操作起来很简便,但其保险监管对行业自律及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要求很高[2]。英国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与其承担的风险相一致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二是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准备金和风险保额来计量,非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保费收入或赔款支出来度量,每类风险的系数通常在精算模型的基础上,根据经验修正确定。三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其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在英国,一方面,通过立法严格规定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办法,即规定最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认可资产的估值;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进行科学谨慎的评估,以合理、科学、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3]。
  我国2003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在偿付能力监管方法上,主要借鉴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分为偿付能力额度规定和偿付能力额度管理两大部分。
  (二)中外资产认可标准比较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因此,保险资产认可是确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保险资产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1.应收保费资产认可标准的比较
  美国纽约州对应收保费资产认可的标准是,非寿险公司没有超过到期日90天的,扣除应付佣金后的收取过程中的保费。除寿险公司保费外,按有关规章规定的期交保费。英国和应收保费资产认可的相关规定是,应计利息和租金,其他应计收入和预付款。我国规定应收保费指长期人身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暂时未收取的保费。账龄小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