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军人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秦金瑞 时间:2013-06-19

 [摘 要] 军人医疗保险作为军人生病就医的基本保障,与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建立健全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官兵生活质量、稳定部队军心、增强军队的凝聚力、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维护国家、社会和军队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中从我军传统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入手,通过对其现状及不足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想,以达到进一步完善我军军人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 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

  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军队建设的日益发展,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但从目前我军的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来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求、与部队官兵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何进一步完善军人医疗保险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满足官兵需求,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已成为我军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紧要问题。

  一 、我军军人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我军传统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及其弊端。

  现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待遇基本上仍依照《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它是一种福利性很强的免费医疗待遇,其经费来源于国防费。应该承认,此种医疗保障模式对保障全体军人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还惠及军人家属。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科技水平的提高,它与市场经济体制、军人的医疗保障需求、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这种高福利、低保障能力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存有许多弊端:第一,军人医疗保障水平较低。由于军费供给的约束,这种面向全体军人的免费医疗制度其保障能力也是相当低的,体现为全体军人享受的医疗设施服务、药品消费等都是最基本的需要,他们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第二,医疗机构经费少、负担重。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卫生标准经费严重不足,保障范围却很宽。根据现行军队医疗制度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离退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随军无工作家属、未满18 岁子女,都属于军队医疗保障范围。许多军队医疗单位入不敷出,为了弥补医疗经费的不足,不得不走面向社会收费服务的创收道路。这样又导致因追求经济效益而偏离对部队的服务,对军人服务质量与保障能力的下降使军人正当的医疗权益受到损害。第三,对军队而言,经济效益较低。首先是患者缺乏成本意识。免费医疗使大多数就医者缺乏医疗费用意识,不仅有病必治,还常常小病大治、无病也治,造成了医疗费用的恶性膨胀。其次是现有军人医疗保障也是一种封闭式的保障模式。尽管都是军队医疗单位,但隶属于不同的军兵种与系统,这样军人就医只能到本单位的医疗部门或指定的军队医疗系统就医,既不能跨系统、跨部门就医,也不能到地方医院就医,除非费用自理。一方面造成了军人就医的不方便,另一方面造成了军队医疗资源的重复设置与浪费;一方面是军人享受的基本医疗水平太低,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医疗设备、服务能力闲置与浪费。

  (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1、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

  2000 年 1 月,我国建立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而建立的一种军人保险制度。国家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性质上讲,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军人公费医疗基础之上建立的一种补充性的医疗保险,是为了维护军人退役后能够享受与地方医疗保险对象同等待遇的一种措施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其中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 1%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记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当军人退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规定。

  2、现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1)军队特色不明显,制度规定过于笼统。未体现军队内部工作岗位的差异;未体现不同安置地医疗保险水平的差异;未体现物价波动导致的医疗消费差异。

  (2)保障范围过于狭窄,保障力度较为薄弱。未涉及军人家属;未涉及大病;未涉及职业病。

  二、军人医疗保险制度模式设计。

  选择军人医疗保险模式,既要考虑军队的实际,又要适应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选择军队统筹与军人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点已体现在《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即“为军人建立个人账户,保障其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②。针对目前军人公费医疗的弊端及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不足,提出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及军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账户。

  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由军队与军人个人共同缴纳,没有工薪收入的义务兵与学员不缴纳,军队缴纳的部分按前三年军人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占军人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缴费率,并按此缴费率为军人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缴纳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解决。按照军人个人积累与军队统筹的原则,军队保险机构为每个缴费军人建立医疗保险账户。军人医疗保险账户的本金与利息为军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军队为军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军人账户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军队统筹医疗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

  2、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要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 ,即由国家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

  在政策和具体做法上 ,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一致 ,有利于军人退役后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地方“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人个人账户,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人的 2%。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6% , 其中,1.8%左右划人个人账户,4.2%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参照现行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的做法和对军人职业的补偿, 在保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为工资总额 8%的前提下, 个人缴费比例可比地方低 1 一 0.5 个百分点。例如,可确定为工资收入的 1.5%(义务兵不缴纳保险基金)。

  对于国家补助 ,考虑到要建立统筹基金和现实消费等原因,应提高到 6.5% ,其中按 2.3%划入个人账户,4.2%划人统筹基金,从而使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账户比例为 3.8:4.2 ,与地方“医保”的做法一致 ,也可根据年龄段的不同划分作上下调整。

  3、军人医疗费用的支付要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可参照地方“医保 ”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标准制定、个人账户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鉴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的免费的军人基本医疗服务仍要保留。只是需要军队医疗部门将军人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水平界定清楚,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范围与标准等。超过军人最基本医疗需要的费用可由军人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由缴费军人自己负担。军人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军人年平均工资的 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军人年均工资的 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军人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随医疗费用的升高而降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范围内解决 ,可通过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等解决。这种“小病用账户,大病靠统筹”的支付方式可满足绝大多数参保者的基本医疗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