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途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任燕 时间:2013-06-03

  4、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首先,根据企业的技术、人事、财物、市场等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职业、收入、居住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分别建立系统化、标准化和个人信用风险指标体系,利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做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调整赔偿限额提供决策依据;其次,保险人应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流程进行认真设计,完善核保、核赔流程,在坚持分级授权经营的基础上,严格资信审查,规范操作手续。同时改进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考核绝不可“规模第一”;再次,要强化损失追偿机制。信用保证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保险人对权利人履行代偿责任后,有权向尽义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
  5、加快社会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证保险的立法。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险等相应的法律规范还很缺乏。《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他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汽车保险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商法》、《民法》的相应规定和《保险法》一样过于简单且缺乏细则。所以,我们要加快立法,使各项活动有法可依。
  
  四、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信用保证保险,然而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滞后,面临许多问题,对发展信用保证保险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通过那些有利于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途径,以及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教训来完善与弥补我国信用保证保险,从而使其更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