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学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曦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人类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侵权方式的多样化和侵害程度的增加使如何更有效地保护隐私权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但隐私权的保护与公共安全、信息自由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为此,有必要在充分考虑各种现实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一种最合理的方法来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隐私权;网络;公共安全;信息自由化 
    
  一、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理论,产生于美国。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第一次使用了隐私权的概念。从此以后,隐私权才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隐私权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个人私生活情况,指个人日常生活、社交生活等一切个人的、与公益无关的、私人不愿公开的活动和事实;(2)个人私生活领域,指个人居所、个人书包、旅客行李等私人空间;(3)个人数据资料,指有关个人的身体状况、收、档案资料、年龄、电话号码等情报资料和资讯。所以,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个人私生活情况、个人私生活领域和个人数据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侵扰、获悉或披露的权利。 
  二、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正处于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基础、以多媒体技术为特征的网络时代。网络时代的来临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扩展了人们交往的范围和空间,社会的信息化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众多便利的同时,也对人类生活提出重大挑战。隐私权受到深刻的影响即是其中之一。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交互性和虚拟性,使得在网络时代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隐私权的侵害更为简单和快捷 
  侵权人往往只需轻轻点击鼠标即可以实施对他人隐私的侵犯,这种极低的侵权成本和便捷的侵权方式在网络普及以前是实现的,网络传播的迅速和传播范围之广泛滋生了大量的侵权行为。 
  (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日趋复杂,手段更为隐蔽 
  从目前的网络环境来看,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形式多种式样。主要有:未到和数据主体的同意而非法收集、利用他人的个人数据。最常见的就是对个人数据的商业利用,个人隐私被商业利润所践踏;其次,擅自在互联网上,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论坛等途径,公开宣扬、散布他人隐私;此外,非法拦截、篡改、监看他人的电子邮件。未经用户准许而发送不欢迎、难以退定的垃圾邮件也是常见的侵权方式之一。 
  (三)网络使隐私权被侵犯对象的范围扩大,危害程度日益严重 
  在网络时代以前,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不需要他人的积极配合,只要简单地采取尊重的态度,不进行主动侵犯就能得到保证。而且被侵犯的对象通常是名人,这些人的隐私通常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更易受到侵害。而在网络时代,由于每个用户在因特网上寻求服务时,都要先提供可靠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住址、职业、婚姻状况等,这其中不乏个人隐私。一旦用户将这些信息输入因特网。实际上就已经失去了对这些信息的控制权。所以,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侵犯隐私权的对象,其范围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仍在不断扩大。 
  三、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 
  (一)隐私保护与公共安全 
  这里涉及到一个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和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问题。在现代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导致了高科技犯罪的日益猖獗,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国家安全机关、政府机构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来调查和制止高科技犯罪。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也要利用网络,采取一些先进的追踪和调查手段。 
  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都应当优先于保护和尊重个人隐私权的需要。我们不排除政府的这些作法可能和作有效地对付各种各样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即用作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此类问题上,如果用户完全处于一种被动和弱势的状态的话,政府或政府的法律执行机构往往会滥用这一权力,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忽视可根本不考虑是否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侵害。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通过法律及法律的实施来保持二者之间的平衡,既不能因过分考虑社会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更不能仅仅从维护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出发,盲目限制政府或其安全机构对网络的利用。 
  (二)隐私权保护与信息自由化的冲突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大量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送和交换。只要在互联网上输入你所要查询的关键词,就可以得到世界各国关于这一主题的所有相关信息,为我们的生活,学习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真正实现了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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