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晓华 时间:2013-06-03
  4保险实务中如实告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的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实际中,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最缺乏的就是“诚信”。
  一方面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意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于是投保,但在投保申请书上并未如实写明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赔。
  另一方面,保险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保险代理人良莠不齐,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不情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保险合同条款语言不通俗易懂,内容复杂,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解合同均有一定困难,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容易误导投保人。由于这些原因造成保险纠纷诉讼诉不断增加。
  
  5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共同的义务,现代保险实务中应加强对保险人如实告知的重视
  如实告知义务源于海上保险,系统的论述和制度化始于英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告知义务只适用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且在告知范围、重要事实的认定、未进行告知的后果等方面都侧重体现了对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应当说,在保险业初期,这种严格的规则适用对防范道德风险、保证保险行业的生存发展是必要的。但随着保险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风险管理和科技的进步,这种只对投保人如此严格的要求告知义务就逐渐显得有失公平。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对于有着专业技术和庞大规模的保险企业明显处于劣势,前者受到后者不公平对待的危险已经大于前者不履行如实告知的风险,在个人保险领域尤其如此。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格式化和标准化,如同保险人对承保的保险标的不了解,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一样,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样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产品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了解,需要保险人如实告知。
  从以上方面讲,告知义务规则需要适应新的时代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变革。
  首先应强调,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是保险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而最大诚实信用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共同要求,不应有不对等的区别对待,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义务遵守,所以,保险人遵守诚信原则的主要体现也是如实告知义务,即如实告知义务是对等的、公平的,同样重要的。
  其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如实告知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不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询问为必要条件,因此,无论何种情况,保险人都应主动地对投保人说明其所提供销售的保险条款的内容。此外,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不仅需要提示,还需要明确说明,否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没有约束力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新型保险产品不断推出,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不断增加,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强调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具有现实意义,这是法律、保险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李春彦,李之彦著.保险法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崔建远著.合同法原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 樊启荣主编.保险法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 贾有士主编.保险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 邹海林.贾林青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M].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