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路春城 时间:2013-06-03


  (一)改变农民身份,推动城市化进程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一个庞大的农业人群的存在是现代社会中一个极不稳定的因素,因为面对这么多的农业人口,国家几乎不可能通过利益格局的调整使他们分享到工业化的成果,唯有使他们离开农业融人到市民生活中去。当一大批农民变为市民,在增加工业品需求的同时,也扩大了农产品的需求。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配以城市化,城市的聚集效应又能容纳更多的人到第三产业,由此而形成因农民身份转换进而推动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机制。据研究,在我国市民每增加1个百分点,对农产品增加的总需求间接折算成粮食需求达1054万吨。如果目前有2亿农民转换为市民,仅此就可创造400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的需求,剩下的8亿农民仅从农产品出售中就可人均增收400元以上。为此,加快人口的城市化进程成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举。只有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人的显著提高,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才有可靠的基础。

  实现和加快农民身份转变的途径是多样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1)在制度上必须使一批不需要以土地维生者与土地分离,变成农产品的纯消费者;同时,逐步扩大农业经营者的土地规模,新的土地政策的目标应是,让耕者有其田,不耕者可自动自如地放弃土地。(2)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是促使农民分化的一个有效途径,不管哪种城镇化的道路都必须伴有一大批农民脱离农业农村的市民化进程,亦工亦农不应成为城镇化中的主要就业模式。(3)农民分化过程中,在坚持以经济吸引的同时,适当增加些压力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二)维护以家庭养老为主的非正规群体行为养老保障体系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大多数地区仍处于比较贫困落后的状态,建立一种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化、社会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在近期必须坚持。这一方面可以确保农村大多数老人老有所养,另一方面为发展以社会养老为主体的正规群体养老保障机制赢得时间。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短期内难以建立起来的现实以及OECD国家“从摇篮到坟墓”养老体制的种种弊端,以家庭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应当继续维持,通过法律的、行政的、宣传的等手段,保证老年人同其他家庭成员一样,具有共享家庭成果的权利。通过“以时间换空间”,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的社会保障。

  (三)积极发展市场取向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
  农村养老保障市场化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最终所在。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当前的重点是,必须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和现行的政策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应改变原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必须给予一定的投入,实行与城镇养老保险一样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以逐步消除或减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实现资源相对共享,体现合理的社会公平。在比较发达的地方,还应积极发展以寿险为主要形式的商业性养老保险。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在农村广泛推广“实物换保障”的方式。即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的方式将其拥有的土地、农产品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切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农和失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进城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乡镇企业职工实行股权换保障+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

  (四)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改革中的作用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表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关键在于政府主导,没有政府的介人,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难以奏效。就我国而言,政府应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不同组成部分承担不同的责任。首先。政府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投入,而且这部分投入必须从法律上加以保证;其次,对于较发达的地方,需进行强制性的养老保障;再次,对基金制的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要承担外部监管的责任;最后,政府还应对不同的养老保障计划进行协调。充分发挥其“中间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