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制度性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宏芳  时间:2013-05-29
   我国从一开始就选择了第二种模式。当时,制度设计面临的约束条件是:
    (1)要维持这一庞大的离退休群体的经费和已经承诺的供给水平,就是说,保持原有的离退休人员的收入不下降,而且要逐年上升;
    (2)虽然国有企业职工在过去给国家作出了贡献,但这些钱都已经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因而从财政状况看,政府也不可能拿出更多的钱来补贴社会保障,那么,就只能通过高收费率来转嫁矛盾。

    为了满足这些约束条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选择了高给付水平,“高税率(缴费率)、高给付率”的社会保障模式。然而,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是“经济人”,“高给付”模式虽然缓解了当时的矛盾,却给今后留下各种隐患。
    一是“高缴费”制度等于将原有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所有企业。就是说,无论是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要“支付”高昂社会保障“价格”。这就等于帮助政府“还账”。这对他们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二是高昂的代价限制了社会保障的面的扩展。目前,社会保障主要在城市,即使城市,也主要是那些原有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由于代价过高,使得那些小企业,如个体、私营企业望而却步。然而,这些企业吸纳的人员是最多的,他们不能参与社会保障,将会带来无穷后患。
    三是逃避缴纳社保费。目前,完全逃避缴费会引起工人反感,因而最常见的办法是给工人额外支付50 - 100元的社会保险费,由他们自己支配。这样,既堵住了工人的嘴,企业大约可以节费50 -60%。
    四是少数人享用大多数人的缴费。由于给付标准过高,即使目前的高缴费标准下尚无法满足要求。例如,近年来退休的人员的给付标准都在2000 -2500元之间,而参加社会保障的人员的工资都低,因而,大体上每10个人缴纳的保障费,才能满足1个人的支付需求,而国外通常是5个人。这就是说,政府花如此庞大的代价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只能满足少部分人的支付需求。这不仅是经济上效率低下,而且从政治意义上说,政府究竟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还是为少数人服务的问题。
    社会保障是“集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的制度,因而,它能够持续下去的基本前提是必须有广泛的参与者,而在给付上标准不高。这样,才能做到在每个人,或者企业的负担不高的情况下,政府却能够筹措足够的钱用于救助。而现在,从收人上看,这种高的缴费标准下,参与缴费者无法扩展到全社会,而在支出上却给付标准过高。这样,就必然陷人了“双高”,即一方面“企业不堪承受高负担率,另一方面又严重赤字”的泥潭而难以自拔。
    必须指出,当前一方面中国的劳动生产力低下,另一方面我国又遇到了过早的人口老化问题。反映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前者的结果是政府的收人有限,而后者则体现为支出激增。这样,这种高缴费率、高给付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无法持续下去。
    2.社保基金筹措方式失当是产生“高缴费、高赤字”的重要原因
    社会保障税收制度没有建立,因而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形式不合理,即收费。由于收费必然于受益联系起来,因而,复杂的社会保障,就形成了复杂的收费关系。因资金筹措方式不当而导致“高缴费,高赤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征费形式取得,由于收费种类多,方式各异,全国难以统一,因此,收费方式难以稳定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目前,我国既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也没有各保险项目的单独立法,实际操作是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的地方性保障规章来执行的。
    (2)由于收费的法律层次低,缺少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导致基金收缴困难,拖欠现象严重。据媒体报道,到2000年6月底,全国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障费414亿元。欠费现象严重地影响了保障基金的筹集和发放,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参保职工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安定。
    (3)各地区征收比例不一,征收办法不同,不同地区职工负担费用轻重不一样,有的地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4)由于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别归口社保、人事、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导致政出多门,部门之间责权划分不清,部门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垄断资料,封锁信息,“画地为牢”,或互相扯皮,互相推读,另外各地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机关不一,征收机关在操作中弹性大,随意性强,导致管理混乱,造成漏征漏管,影响了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增加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益。
    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方式理所当然是开征社会保障税。首先,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收费方式是造成我国社会保障存在“高缴费率、高赤字”的重要原因。
    其次,从管理成本看,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由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将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降低筹集成本与管理成本。
    再者,由于税收制度的强制性和成熟性,不仅保证了资金筹集的稳定与规范,而且在便利程度上征税也优于缴费。开征社会保障税不仅能加强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而且更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同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