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洪水问题的保险制度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戚泳锋 时间:2013-05-19
  2建立完善洪水保险制度
  洪水保险不同于一般的险种,洪水保险制度不能采取单纯的商业操作模式,必须采用法制保障、公共财政支持、社会参与推行的独特操作模式。一要提高认识。建立洪水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更为有效的手段,而保险制度正是演绎这种资源有效配置的内在要求[2]。实施洪水保险虽然不能防止洪水灾害的发生,但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风险,把集中的洪灾损失变成均匀的年度支付,通过聚少成多、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等方式,使整个社会在积极有效应对洪水灾害的同时,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灾区救济和灾后重建的巨额财政负担。二要以法制作为基础保障。加快对洪水保险理论的研究,在广泛借鉴国外洪水保险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洪涝灾害频繁、人口和产业密集、受灾损失大等特点,研究制订出一系列符合国情的洪水保险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出台洪水保险实施指导性意见,在局部地区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洪水保险理论和保险方案,为洪水保险在我国的全面实施提供法制保障[3]。三要加大公共财政支持。由于洪水灾害所造成损失的严重性,如果采取单纯由保户交纳保费积累保险基金的方式,就会造成保险基金无法应付巨大的洪涝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洪水保险的灾后补偿功能无法发挥,容易挫伤投保户参加洪水保险的积极性。因此,设立洪水保险基金,变集中支付为均匀地年度财政预算支付,以公共财政支持保证洪水保险制度在全国的推行;成立专门的公益性保险机构,由国家统一管理,由熟悉水利专业和保险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对洪水保险实行公益性运作[4]。四要人人参与。无论是蓄滞洪区、洪泛区、洪涝灾害威胁区,还是生活在其他区域的群众,都要加入洪水保险,交纳一定的保费,以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只有做到洪水保险人人参与,采取国家支持一部分、企业承担一部分、人人贡献一部分的模式,才能积累壮大风险基金,做到风险分摊、利益共享。五要强制推行。有的国家洪水保险遵循自愿原则,但洪水风险在我国空间分布差异大,人们自愿参加专项洪水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保费积累少,无法达到聚少成多、分担风险的预期效果,不利于发挥洪水保险的灾后救助补偿作用,必须采取强制推行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3参考文献
  [1] 胡新辉,王慧敏.洪水保险理论基础及保费影响因素分析[J].人民黄河,2008,30(11):10-11.
  [2] 刘朝辉,胡新辉,王慧敏.多重风险下洪水保险需求分析 [J].人民长江,2008,39(20):88-89.
  [3] 吴秀君.激励减灾的洪水保险契约设计[J].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2008,41(2):52-55.
  [4] 刘朝辉,胡新辉,王慧敏.国际洪水保险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水利经济,2008,26(5):36-3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