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透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丽生 时间:2013-07-23
 【摘要】 文章借助商业银行披露的2009年、2010年资本充足率的有关数据,就资本充足率的内涵、实际运用进行评价和研究。通过对该指标及指标数据背后的真实问题的详细解析,指出该指标在实际运用中的一些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商业银行真正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解析
  
  随着各商业银行2009年年报、2010年中期报表的披露及《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资本充足率再次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话题。截至2009年底,我国239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全部达标,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4%,国有大型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都在两位数以上,远远超过巴塞尔委员会8%的标准;核心资本充足率多数在9%左右,也远超《新资本协议》4%的要求(见图1、图2)。但2009年三季度后,各大银行快速增加放贷量,资本随即呈现快速被消耗的趋势,导致几家大行的资本充足率较2008年有所下降。其中,居于首位的工行资本充足率比2008年的13.06%下降了0.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2%交行位居第二,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15%;建行第三,资本充足率为11.7%,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31%,分别较2008年下降0.46和0.86个百分点;以11.14%的资本充足率位于第四的中行,较上年下降2.29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也下降为9.07%。2009年人民币新增贷款居同业首位但资本压力最为显著(见图3)。而根据上市银行公布的2010年三季度报表数据显示,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2010年9月底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6%、12.52%、12.11%和11.63%,较2009年均有所提升……可见,监管部门及各商业银行均非常重视资本充足率指标的提高,该指标已成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金安全状况及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本文将就什么是资本充足率?这些指标数据的变化说明了什么问题?等进行详细解析。
  
  一、资本充足率的意义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金融管理当局对该指标的规定旨在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的市场风险资本)
  具体来说,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包括捐赠和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长期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扣除项包括商誉、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资本充足率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考核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的重要监测指标。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中更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目前,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要求下,银监会已建立动态资本和动态拨备,把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从原来的8%提高到10%(对中小银行)和11% (对大型银行),目的在于在信贷扩张和银行收益较好的时期,要求银行多将收益转化为资本和拨备用以抵御未来的潜在风险,提高抵补预期和非预期损失的能力,使商业银行更加安全、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二、资本充足率指标解析
  
  (一)现有计算公式下,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分析
  面对监管法规的要求,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增加分子量和减少分母量的途径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某一特定比例(比如8%以上)。
  
  1.增加分子的途径
  通过增加分子的途径来补充资本,代表着银行必需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增加资本。如果银行通过增发新股、配股或是减少分红的途径来补充资本,则需要付出很高的协调成本,且实施难度大,在短期内也不易见效。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最可行的补充资本途径便是通过发债来补充附属资本,在周期性的低利率时期这种方式尤为流行。2009年以来出现了商业银行成群结队大规模发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据统计,当年的发行规模已超过2 000亿元。
  不过,发债方式也将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方面,如果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从附属资本中将银行间互持的次级债或混合资本债全部扣除,那么,商业银行通过发债方式补充资本的能力会被大大削弱;另一方面,监管规则要求,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补充的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也即,如果商业银行核心资本不足,即使补充再多的附属资本也不能从实质上提高资本充足率。
  2.减少分母的途径
  减少分母的途径,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压缩分母的风险资产的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方面,在风险权重不同的情况下,收益率既定,商业银行一般会选择首先压缩风险权重大的资产;另一方面,风险权重相同,银行为保住收益率通常选择压缩其他风险资产而不是收益率更高的风险资产。目前,银行通常确定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依次为:央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原来因收购坏账而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为0%;超过4个月的商业银行债权、银票为20%;对公用企业的贷款和发行的债券、对居民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对个人和企业的一般性贷款和各类企业债券、商业票据、银行间互持的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风险权重为100%。
  在上述风险资产中,商业银行一般会选择压缩向企业和居民发放的普通信贷资产及信用类债券,而将增加持有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未来,出于最大程度提高收益的考虑,银行可能会选择利用信贷资产理财的方式,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压缩表内风险资产。
  (二)资本充足率并非越高越好,是一个适度指标
  现代商业银行对资本金需求表现为:资本金规模数量越大,其充足度越高,商业银行抵抗风险能力就相对越强,公众对其就越有信心。从我国当前状况分析,提高资本充足率是必要的,银监会把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从原来的8%提高到10%(对中小银行)和11%(对大型银行)就是这个原理。然而,银行资本并非越多越好。这是由于资本金达到某一数值临界点后,它的边际收益就会呈现下降趋势,而且资本金数量过多也会造成由于筹集和管理方面等成本的增加而形成边际成本也增加上升,导致资本的财务杠杆比率下降,进而影响银行收益,致使股东收益降低,从而损害到银行的整体价值。假如银行资本金太低,就会增加对存款等其他资金来源的需求量,增加经营风险,造成银行边际收益降低。所以,商业银行资本金也存在一个规模最佳的问题。如何确定银行资本金的最佳额度便成为金融当局和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所面临的“必答题”。
  (三)资本约束的局限性
  20年来巴塞尔协议致力于不断的修改完善中,其基本理念认为现代银行的资本必须有效覆盖各种风险。为限制银行在资本不足情况下过度扩张规模,在1988年出台了巴塞尔协议。而在2004年出台的新资本协议中,要求资本覆盖的范围更广了,除了原有的信用风险外,又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之,要求商业银行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成为其主线。然而经过对2008年金融危机过程中欧美银行的情况研究表明,即便是核心资本充足率达标也不能保证银行有足够的抗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由此说明,巴塞尔协议确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资本无法有效抵御全部风险,资本约束也存在相对的局限性。主要影响因素有以下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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