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晓林 时间:2013-08-09

  2.损害结果。即上述滥用行为致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此严重损害,指公司大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债权人债权到不到实现。
  3.因果关系。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种关系须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内在必然因果联系。
  (二)主观要件
  指行为人具有侵害一人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过错。在不是公司或股东一方的过错,交易方在明知一人公司为“空壳公司”或资本不足仍与其交易的,认为起自愿承担了交易失败的商业风险,受害方无权主张适用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
  (三)一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中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一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除了满足上述要件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方式,在必须同时具备基本要件的基础上,还要注意考虑具体适用方式的区别与技巧,努力避免对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不当的影响。(2)限制适用切勿扩大,要防止对特定案件中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作扩张性解释,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严禁受害人以外的其他人主张。
  
  参考文献:
  [1]王天鸿.一人公司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2]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3]赵德枢.一人公司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刘俊海.一人公司制度难点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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