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原因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7-15

摘要:由于历史的缘故,商业银行的成长期都不太长,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和经验较薄弱。商业银行风险生成的深层根源,主要是由产权安排决定的治理结构、模糊的委托代理关系等;生成的外部成因,即行政化“大银行”式的组织制度。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突出表现进行总结,并给出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治理结构,风险分析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原因分析
  1、制度不健全
  商业银行的制度不健全易造成法律风险。一方面在法规条例上存在不健全。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四法‘则”的颁布,金融业已步入了依法管理和经营的良性轨道。然而很多规范性文件仍有相当多的内容没有与国际标准接轨,也没有符合现实情况下的风险处理要求,无章可循使商业银行内部风险防范失去健全性。此外,缺乏赏罚有度的奖惩制度规定,对违规违纪人员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如多年以来对信贷人员放款造成风险损失怎样处理就无制度规定,致使责、权、利脱节。另一方面,制度执行人的自主性行为低下及对违章违纪行为的查处乏力,使问题不断蔓延,违章不究与有章难循使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失去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例如,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是“商业银行法》反复强调和要求的,但由于制度在理论上过于超前,脱离了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的基本现状,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法操作。此外,对员工,尤其是对领导行为约束软化。少数走样的行长负责制实际上是有权无责,既助长了一把手权力,也使制约领导行为的制度成为其工具。
  2、产权制度不科学
  我国商业银行大多由国家投资,产权的主体是国家,但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产权虚置、内部人控制严重,几乎没有国家的地位。由于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下,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有效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仍有很多政策性业务和行政干预,使银行的最高管理层(董事会)没有、也不能承担起风险的责任,最后只能由国家取代银行承担起金融风险的责任。例如,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就是因为严重的资不抵债146亿元,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外债而关闭、破产,这不仅带给企业巨大的损失,甚至也给国家带来沉重负担。
  3、人力资源管理不善
  在我国,大多数银行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将银行信用同国家信用混淆,认为银行是国家的,国家银行有国家担保,不可能有任何风险。这解释了为什么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对外披露了资本金严重不足、不良资产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储蓄额仍不断增长。此外,商业银行内部员工是一定意义上的“经济人”,他们利用工作之便和制度执行中的薄弱环节,不顾国家法纪,窃取银行资金来满足私欲,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银行管理人员对此种现象没有及时的发现处理,也没有进行有效的对策加以防范,致使商业银行人员的管理上出现严重与业务脱节的现象,不利于发展。
  二、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对策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基础,是营造良好、和谐金融生态环境的基本保障,是商业银行赢得更好发展空间的关键。
  1、商业银行应明晰产权关系
  商业银行应明晰产权关系,完善股权结构,使单一的产权制度发展为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解决产权主体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实行股份制,而股份制的主要任务是解决股份制改造而临的“一股独大”问题,理清产权关系,培育多种形式的持股主体,实现银行股权的多元化。此外,还要扩大和提升监事会的成员构成,扩充监事会的权利,明确监事会监督的重点,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
 2、商业银行需要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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