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ACTA与TRIPS关系及对中国产生的影响评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其他救济措施方面,ACTA增加实施销毁的可能性,比TRIPS更严厉。按TRIPS第46条,司法当局对侵权产品只可排除商业渠道或销毁,对其生产材料和工具则只可排除商业渠道,且要求“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被决定的补救两者相称的必要性以及第三者的利益。”而ACTA规定,当局在权利持有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若无例外只能销毁,给当局留下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变窄了;对生产材料工具还可销毁,相对于排除商业渠道而言,销毁更为严厉而不留余地,可见ACTA救济方式更严厉。 
  信息披露方面,ACTA增加了可披露的信息。TRIPS第57条规定当局可以通知权利人的信息是“有关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有关货物的数量”,ACTA则增加了列举项—货物的规格,出口商的名称/姓名和地址,发货人、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且该列举为非穷尽式,当局应提供所有有助做出积极裁决的信息。 
  刑事执法方面,ACTA增加排除商业渠道的执法方式。 
  ACTA还新增了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对网络侵权设置比较严厉的规定。 
  1.4 删除限制权利人的条款 
  临时措施方面,TRIPS第50.4条和第50.6条分别设定临时措施的限制,ACTA却删除这些可保障被告利益的规定。TRIPS第50.4条规定采取临时措施后应通知“受影响的成员方”以使被告有机会请求重新审查临时措施以及进行陈述,以保证被告的利益,仅在“适当的情况下”(如为保护证据)才“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但ACTA完全取消了通知被告,听取被告陈述的条款,一旦采取临时措施,被告将无任何反击的余地。TRIPS第50.6条规定了采取临时措施的时间限制以保证临时措施之临时性,但同样被ACTA取消。 
  边境措施方面,ACTA对中止放行的限制性条款几乎只字未提,包括TRIPS第54条中止放行后对进口商的通知,第55条对中止持续期限的明确规定,第56条对商品进口商和货主的补偿条款。删除这些限制使边境措施的启动变得简单随意,当局甚至可无限期地不予放行。 
  信息披露方面,ACTA删除信息披露的限制,使其因无约束而变得简单。TRIPS第57条要求,只有对“案情实质已作出了积极裁决”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权利人披露货物的相关信息。ACTA第2.13.a条和2.13.b则规定只要相关信息有助于发现侵权货物或者有助于作出积极裁决即可予以披露。故对比二者所得结论是,ACTA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权利人更易滥用权利—ACTA反映目前掌握知识产权之大多数的发达国家的根本利益,其核心价值向权利人一方倾斜。 

  2 ACTA与TRIPS在协议上的关系  1 TRIPS目标和原则及其实现 
  TRIPS第7条表明,TRIPS所追求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状态是各方利益都得到合理维护和平衡,而非单一倾向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超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而第8.2条的原则强调垄断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顾及社会公共利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限制。由于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对智慧成果的垄断,而这种垄断与自由贸易有者必然的冲突,为了不妨碍贸易自由,必须将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故TRIPS旨在实现社会利益平衡的前提下保护知识产权。 
  TRIPS的这一目标和原则在其具体条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实施。如第40.2条规定了允许各成员国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限制的方式和种类进行了列举。最大程度地体现利益平衡,促进贸易自由。  2 ACTA与TRIPS原则的关系 
  TRIPS“只规定各成员最基本的义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但并不排除成员间签订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协定”,而ACTA初始条款的规定,ACTA项下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只能比TRIPS协议给成员方设定的义务多,而不能有所减损,这符合TRIPS所谓的“更高水平”。根据上文的分析可知,ACTA要求缔约方承担的义务的确重于TRIPS。另外,ACTA第1.2.3条规定:TRIPS协议第一部分中确立的目标和原则,特别是第七条和第八条(即上文所称利益平衡和贸易自由原则),准用,适用于本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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