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ACTA与TRIPS关系及对中国产生的影响评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论文ACTA与TRIPS相比,主要在执法上加大力度。ACTA要适用TRIPS中的目标和原则,但其具体条文并未体现后者的利益平衡和不妨碍贸易自由的目标和原则。ACTA通过加强其缔约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来辐射非缔约国,包括中国。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对中国影响 
  2006年,美国和日本最早提出创建一个反假冒行为的多边协议。自2008年启动《反假冒贸易协议》(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简称ACTA)日内瓦回合谈判到东京谈判,ACTA历经两年共十一轮谈判,参与国多是知识产权主要生产国和输出国的发达国家。谈判一直秘密进行,直到2010.4.21才第一次官方公开协议草案文本。其目的无非是降低作为知识产权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减少谈判障碍,加速其产生进程。但是,“他们在此进行磋商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协议”,美国大学的信息公正和知识产权项目副主任Sean Flynn说,“未采纳利益共享者的意见而达成协议,这将极大损害该协议的合法性。” 
  1 ACTA与TRIPS对比概述 
  1.1 扩大适用范围 
  禁令方面,ACTA增加禁令的适用对象从而扩大适用,进而增加当局采用这一民事执法方式的可能性。按照TRIPS第44条,遇有侵权第三方,如侵权商品的使用者,司法机关无权向其签发禁令,而ACTA第2.X.1条则赋予司法机关这一权力,将知识产权民事执法的适用从“当事方”扩张至“第三人”。ACTA对临时措施进行了同样的扩张。 
  边境措施方面,ACTA也增加其适用对象。TRIPS第51条仅针对成员方的进出口,而ACTA第2.X.2条则规定中止放行适用于“海关控制下的所有货物”—不仅包括进出口,还有过境中的货物,借此扩大边境措施适用。例如,中国出口至欧洲的货物,需在新加坡过境,依TRIPS,即使该批货物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新加坡海关当局也无权对该批货物中止放行,但ACTA却授予其该权力。 
  刑事执法方面,ACTA不仅适用于TRIPS中规定的假冒商标和盗版,还增加了对侵犯着作权邻接权行为的刑事执法(第2.14.1条);增加“展播的影像作品”为犯罪对象(第2.14.3条);在TRIPS的基础上纳入预备犯罪(第2.14.2条)、帮助犯和教唆犯(第2.14.4)以扩大犯罪主体—不仅对已实施的假冒、盗版进行刑事处罚,还适用于意图从事该行为的预备犯,此外,该主体也不仅限定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第2.14.5条)。 
  1.2 细化部分概念 
  损害赔偿方面,ACTA规定的赔偿标准比TRIPS更高。TRIPS仅规定“支付适当的补偿”,ACTA第2.2条则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赔偿以权利持有人的利润损失计而非侵权方的实际获利。由于侵权商品的价格往往远低于被侵权商品,这样大幅提高了侵权赔偿标准。 
  刑事执法方面,与TRIPS第61条的一笔带过不同,ACTA将商业规模定义为“至少包括直接或者间接为经济或者商业利益的商业行为”,但仅以商业利益为衡量标准,而不做量的要求,也即只要有分毫营利,就可对假冒、盗版实施刑事执法,大大降低刑事执法的门槛。而扣押、没收和销毁的实施对象也从TRIPS的“材料和工具”扩大到“材料和工具”、“书面证据”、“获得的财产”。 
  1.3 增加对权利人保护的新条款 
  告知权方面,ACTA增加提供信息的主体又扩展应告知的内容。相对于TRIPS第47条,ACTA第2.4条以“与侵权有关的信息”扩展告知权的内容;将主体从“侵权人”扩大至“侵权人,或者在另一种情形下的被控侵权人,”即使在侵权与否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所谓的“被控侵权人”也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将信息内容从“第三方身份及其销售渠道”扩大到宽泛的“相关信息”,且将对第三方的限定从“生产、销售有牵连”扩大至“涉及侵权行为任一方面的一人或多人”,与使用、许可相关的第三方信息也被纳入应提供信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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