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特高压电网工程费用索赔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涛 由勇 时间:2013-02-14
  五、做好反索赔工作
  其实,在施工合同中,还有很多条款是业主(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费用索赔,这些也是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比如:
  “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报告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费用的25%”,要求施工企业履约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扣减合同总价的0.1%”,假如合同总价为1亿元,延误一天将扣减1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按期完成,如果延误工期,应在过程中形成非承包人原因的证明材料。
  六、几点体会
  1.呼吁工程合同条款的公平公正
  工程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显失公允,与国际通用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大相径庭,其实质是在损害承包人的利益。比如合同条款中规定,发包人材料及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不予索赔调整费用,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天将扣减相当金额的价款,双方权利不等。
  又如合同规定“因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诸多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动,均应计入报价,结算时不予调整”,物价上涨到一定程度不调整不说,连政策性调整也取消了,显然不具公平性。
  诸如此类,施工企业期待工程合同条款的公平公正。
  2.呼吁工程施工优质优价
  目前,几乎所有的超高压及以上电网工程在合同中都约定达标投产,创省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实际上,在业主(发包人)的标底或最高限价中没有考虑增加该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也不能考虑增加该费用,实际上没有体现工程的优质优价。
  在创优过程中,由于标准高,承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质量保证上要增加相当多的投入,各种频繁不断的检查、验收、会议等也会增加承包人不小的成本。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方测算价格的基础是现行定额,现行定额的是以合格产品而不是以优质产品为条件测定的。
  施工企业期盼工程优质优价。
  3.呼吁建场清理代办有费
  建设场地清理属于业主(发包人)的工作,在电网线路工程建设中,大多委托承包人代办。承包人代办会增加两项费用:代办管理费和税金。目前,开展电网线路工程建设场地的清理,面广、点多、线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要投入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代办管理费巨大。尤其对外支付的各级政府工作经费(协调费)、会议费、电力线停电损失费等与日俱增,由承包人承担,又不能索赔,给施工企业增加了无形的经营风险。
  施工企业期望有所改变,至少不能自掏腰包去代办工作。
  4.呼吁结算审价趋于理性
  目前在国有投资工程中广泛开展了业主(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结算审价的工作,并以审价结果与承包人进行最终结算。从法律意义上讲,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价,应该经承发包双方同意并委托,否则,审价结果仅供委托方参考。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多次配合结算审价,从目前看,结算审价需要在以下方面改进:一是审价人员必须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熟悉所审价工程造价的编制,否则,施工企业不仅要解释定额,还要手把手地计算工程量。二是结算审价必须以合同为基础,执行合同的约定,那种推翻合同规定自定原则的审价,其结果没有说服力。三是对业主(发包人)供料的审价,应该确定合理的计量单位,如线材以米计量、塔材以件计量,才不会因为制造误差等因素让施工企业承担无辜的责任。
  施工企业期冀竣工结算审价更加趋于合法、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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