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的成与就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霞 时间:2013-02-14

摘 要:在2001年底的卡塔尔多哈,随着卡塔尔贸易部长的一声锤响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五年谈判尘埃落定。十年过去了,中国做了什么?中国发生了什么变化?冲击显现了吗?机遇抓住了吗?这是国人关注的问题,也是世界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本文将从中国入世后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中国对具体承诺表的履行情况两个方面来具体阐述中国是怎么积极履行入世承诺的。
  关键词:入世承诺;法律体系;具体承诺

  一、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政府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或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
  (一)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有关货物进出口管理的法规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和我国对外有关承诺,我国的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等非关税措施将逐步减少或者取消,进口关税水平将逐步下调。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需要有效抵御外国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主义,以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为了适应新的情况,我国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规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了修改,还出台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此外,我国还进一步完善了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的有关外贸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货物贸易领域,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衡量一个国家贸易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表1足以说明中国改革的成就。
  表12002年—2010年关税总水平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而成
  (二)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为了履行我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具体承诺,开放或者进一步扩大开放有关服务业,我国极大地完善了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修改或者新制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等十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大量部门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根据我国《服务具体承诺表》对相关服务行业做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规定,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进入我国市场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加入WTO后,中国建立健全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并且按照WTO的要求全面清理和修订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新法规。2007年,中国相继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四)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对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删除了与《投资措施协定》和我国《加入议定书》不一致的规定。此外,我国还完善了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在原来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并专门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
  经过不懈的努力,中国已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法律体系,清理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使中国的对外经贸体系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们的承诺相一致,中国的贸易体制和环境更加稳定,更具可预见性。
  二、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履行
  (一)货物贸易领域
  1、关税消减
  2010年,我国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经过此次降税,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按照承诺,中国的平均关税水平已从加入前的15.3%降低到了目前的9.8%。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从14.8%降到了8.9%;农产品从平均23.2%降到了15.2%。目前,中国成为世界上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工业品中,较为典型的是,我国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税率分别由入世前的70%-80%和18%-65%降至25%和10%,最终完成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降税义务。此外,依照中国参加的《信息技术协定》,2005年前,我国将协定下产品的关税全部降至零。
  2、非关税壁垒
   2003年9月27日,商务部发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对粮、棉、油、糖、羊毛、化肥等大宗商品的进口,建立了公开、透明的关税配额管理体制。中国在《入世议定书》附件3中承诺取消的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424个税号产品的进口非关税措施,已按承诺到2005年1月1日全部取消完毕。2005年,中国取消羊毛和毛条的进口指定经营制度。2006年,中国取消对植物油的关税配额管理,实行9%的单一关税管理。2006年,中国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3种,全年实行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和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进口918.3亿美元,仅占进口总额的11.6%。3、对外贸易经营权
  随着《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出台,于2004年7月1日起,中国提前半年履行了放开外贸权的承诺,取消了实行了50年的外贸权审批制,对外贸易经营者开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二)服务贸易领域
  在服务贸易领域,在按WTO规则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0个,并承诺将进一步开放11个分部门,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涉及银行、保险、电信、分销、会计、教育等重要服务部门,为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准入机会。
  1、金融业
  在2005年年底就提前结束过渡期,率先在金融业实现开放。银行业,2004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三周年起,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进一步扩大到了北京、昆明和厦门3个城市,使开放城市增加到16个。截至2004年10月底,外资银行在中国总共设立了204家营业性机构,其中105家已经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2006年12月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正式生效,取消了外资银行在国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在履行入世承诺基础上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保险业,保监会宣布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成都、重庆提供保险服务,比承诺提前了半年。2004年12月11日,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我国任何地方开展业务,取消了地域的限制,并且可以从事全面的寿险和非寿险业务。证券业,200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正式实施,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条件放宽,参股渠道更多样,监管机制更适当。至此,中国证券业已完全履行了加入WTO的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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