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重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华黎 时间:2013-05-29
  论文关键词;社会养老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个人养老保障 基金管理公司
  论文摘要:本文从对现行养老保障制度的分析入手,设计了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由追求公平的社会养老救助与追求效率的个人养老保险两部分组成,提出了社会养老救助应当统一标准,并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相关联,个人养老储蓄则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一、目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面临严重的危机
  我国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制转变为现行的“统账结合”管理模式,其设计初衷是通过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以预防老龄化高峰到来时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危机。然而,由于近年来大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连续出现当年收不抵支,且基金缺口逐年扩大的情况,现行养老保险体制运行已经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
    首先是养老金债务问题,世界银行的《老年保障:中国养老金体制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科研所何平、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王晓军以及国务院体改办宏观司宋晓梧等人的研究显示,尽管他们各自所选取的测算基点、测算范围和方法、假设条件和依据的资料等方面存在差异,但都倾向于认为,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债务规模大致为三万亿元左右(见下表)。

    其次是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资料表明,从全国来看,目前个人账户的空账规模已达2000多亿元,1998年,全国21个省级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其缺口达100多亿元,1999年,当年收不抵支的地区数扩大到25个,基金缺口达187亿元,更让人担忧的是,这一现象还在进一步发展。事实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和养老金债务的庞大规模是分不开的,1980年一1999年间,我国离退休养老费用总额年均增长率约为23%,同一时期,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为14. 4%。在这样的养老费用支付的压力下,绝大多数地方都在挪用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资金来补充养老基金社会统筹部分的不足,其结果当然是造成了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普遍存在。
    与此同时,我国人口老龄趋势加快,今年我国老年人已达1. 32亿,并正以3. 2%的速度急剧增长,在未来几十年,我国的抚养比将从2001年的3. 65上升至2025年的2. 11 ,2050年的1.87。
    总之,以全新的角度来思考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加以重建已是当务之急。
    二、重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社会养老救助+个人养老保障
    纵观社会养老保障问题,自十八世纪德国碑斯麦模式,到英国从现收现付制走到目前的基金制,到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重财务问题,从现代的智利模式到新加坡模式,直到我国的“统帐结合”,经济学界一直在探讨采用何种模式才能既对付社会老龄化带来的在业人口难以供养退休老人的难题,又能解决基金积累制所产生的管理、运营投放并争取好的回报率以确保庞大的社会养老基金增值保值的问题。事实上,对于现收现付制,像美国这样拥有巨大财富的国家尚难以维继,该养老体制现在已经有了五十年后行将面临破产的难题,而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根本就难以承受;对于基金积累制,由于通货膨胀的损害,即使是缓慢的通货膨胀也将产生很大的危害,那么通过法律强制积累的养老基金如果没有高于居民储蓄的收益,必然失去吸引力。但是,我们透过目前的种种养老保障模式看其本质,各种不同模式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在效率和公平二者之间所确定的平衡点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具体施政要求或者是依据本国国情,选择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不同的平衡点,于是就有了各种不同模式的、按目前实行的结果看各个国家也是很不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事实上,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目前的困境的根本原因是,我们都被各种各样的综合模式的表象所困惑,如果我们把效率与公平暂时切割开来,把养老保障分为追求公平的社会养老救助与追求效率的个人养老保险二大类来具体分析并作出政策安排,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首先,社会养老救助完全是政府行为,属于政府必
须履行的职责。在社会群体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总是存在一些弱者或者不幸者,社会养老救助就是国家及社会对遭受自然灾害、不幸事故等和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下的老年人进行救助,以维护他们的最低生活权利的一项社会老年经济保障制度。对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六十岁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实现是该制度的唯一目标,可以考虑对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按月支付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由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或者每届政府的五年财政预算提前予以列支,作为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这里必须明确一点,对于养老最基本的保障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相联系,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税收的负担,明确政府与企业、个人的责任,将企业由社会养老保障的责任中淡出,温饱线以上的需要完全由其个人视实际可能通过其它养老保险方式予以解决。
      个人养老保障,应当完全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由于老年生活保障涉及到社会的稳定问题,必须由国家立法,规定交纳年收人基数,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运营,强制实行,全体公民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障费用来源,不是由现在的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而是完全由个人承担,不必强令社会互济行为,也不必强令企业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政府可以鼓励雇主向雇员提供如企业年金或者非企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等作为雇员福利的组成部分,但不应干预企业及其他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自主权,这完全服从于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需要。这里,万万不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将企业年金作为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与发展的重点,否则,强令企业增加支出,增加企业负担,将减弱企业的竞争力,挫伤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关于经营个人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公司资质问题,后面将详细阐述。
      按以上设想,笔者设计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可以由二部分组成:社会养老救助与个人养老保障,这可以避免诸  多方案的缺陷。(1)由于社会养老救助,只需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费用,可以避免政府财力的大量支出,不致产生严重的财政危机,可以把社会保障税的开征稍加滞后或者使该项税率尽可能的低,以减小对投资的负影响,促进经济发展;(2)在收益发放上,没有统一比率或收人关联之类的选择,可操作性强;(3)按照这一模式,可以普及至广大农村,从而解决目前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窄的缺陷,构成覆盖全社会的养老保障体制,现行的相对较高的城镇退休金支出改为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从而产生的节余可以用来启动全社会养老救助基金;(4)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由追求效率的基金管理公司竞争经营.而不是政府部门垄断经营,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有利于解决基金积累制产生的巨额养老金的增殖保值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