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书香 时间:2013-02-14
  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是对资源的再次分配,大型的成为兼并主体的煤炭企业无疑是其中最大的受益者。
  其一,通过资源整合,有实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将占有更多资源。大型煤炭企业,基础良好、设备齐全、技术先进、制度完善,通过引进资金和自筹资金,通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实行“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和就近适量的原则,通过采取企业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兼并重组等,进一步扩大自身资源,提升产能规模,为长期发展建立良好的资源基础。业内人士认为,河南省煤炭资源已经进入枯竭期,近五年从煤炭产销历程来看,省内成熟矿井的扩产能力已经十分有限,现有矿井日益老化,开采成本增大等问题日益突出。现状资源的匮乏成为潜能型、规模型煤炭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而此次资源的再次分配,无疑再次把市场这块大蛋糕摆在了有实力的煤炭企业面前。
  其二,实现攥紧拳头闯市场,争取行业话语权。煤炭工业主体太多、力量分散,难以形成整体竞争优势。整体煤炭工业“多、小、散、乱”的粗放发展格局和模式对于资源型行业的发展无疑是非常不利的。按照河南省政府对于这一轮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要求,河南将力争建成3个年产5,000万吨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骨干煤炭企业控制的煤炭资源量占全省煤炭资源量的85%以上,产量占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单个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15万吨。同时,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所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对于煤炭这种资源类企业而言,能源本身的唯一性决定了行业本身并无需过多的竞争主体,而应加大提高规模性产业的整体作业水平,减少恶性竞争,保护资源,合理利用资源,才能保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并真正体现能源产品唯一性和稀缺性的特质。
  相对于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这一政策对国家以及煤炭大企业的种种益处,小矿主似乎成了利益的牺牲品,实则不然。
  第一,以15万吨数字为例。政策规定,兼并重组的死活线是15万吨年产量,为什么在这个数字上画上一道线?事实上,经由业内人士核算,就像任何产出都是需要成本一样,煤炭也不例外,低于15万吨产品的小煤矿利润是非常有限的,在有限利润的前提下,设备投入必然受影响。因此,兼并行为实际上是为不具备长期发展能力的企业上了一把安全锁,为其提供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投入,在确保少事故、无事故的前提下才能去计算利润。
  第二,被兼并的小煤矿主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以河南省为例,在兼并开始进,政府提供了大约30多家评估机构,可以由被兼并方选择认为可信任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保障小煤矿主的现有利益。而兼并完成之后,被兼并方可以通过联营并购以参股的方式获得收益,相对于风险投产来说,这种收益无疑更安全、更长久。
  二、诸多益处无法掩盖工作中的诸多困难
  第一,资金问题。河南省计划兼并466家小煤矿,而兼并的主体主要是业内的五大企业,兼并过程中需要投入的大量资金对于兼并方来说就是一个很大的困难。且不说许多小矿主漫天要价,就是双方真正坐下来洽谈评估之后所需要的资金链也是非常巨大的,数以亿计的巨额资金虽然政府九大职能部门都已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但是很大一部分是需要兼并主体自身去筹集的,这个是摆在面前大家都看得到的数字。事实上,一些原本没有多少开采价值的小煤矿也得收下,也许收下不久就会被关闭,而更多的是一些原始投入不足的矿井,可能还要从头扩建,以达到安全生产,这些都是隐性的但确实存在的投入。
  第二,在兼并过程中的问题。大规模的煤炭资源整合必然要以被整合煤矿关停为前提,只有关停之后,整合与被整合双方才能坐下来商谈整合事宜,也只有在关停基础上的整合才能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既要关停小煤矿又要保证整体产量这是其一。在兼并过程期间,已经被政府部门叫停的小煤矿偷着生产,因此也造成不少安全事故,被叫停的小煤矿责任已经被划归到兼并主体,这种行为也给兼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第三,兼并过程中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兼并之后如何落实责任和进行有效管理。其实不少人担心,短期内实施如此大规模的兼并重组,兼并主体是否会“消化不良”,特别是怎样才能做到各方利益的协调与均衡,只有这方面做好了,才能谈到后面的管理和责任问题,而只有进行有效管理并真正地承担相关责任,这次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才算是成功了。
  任何一次改革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作为兼并主体,在面临各方面问题的时候,希望能够迎难而上,发挥能源型大企业的主导型优势,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让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这一利国利民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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