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的飞跃与制度创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熊振敏 时间:2013-02-15

摘要:中国的农业改革和发展的历史进程需要两个飞跃:一是家庭承包制;二是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第一个飞跃,农业生产跃上了新的台阶,改变了中国及至世界的粮食生产格局,但由于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在越来越零散的土地上创造财富的能力已经被最大程度地挖掘,农业的第二次飞跃即农业的规模经营,显得越来越迫切,但农业的第二次飞跃迟迟没有到来,究其原因,第二次农业的飞跃缺乏理论支持和实际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农业;飞跃;制度创新

  一
  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内生性变量,经济发展是制度起源、变迁和创新的推动力量,而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又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作为内生变量,制度对经济活动或者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着无所不在的影响,就像诺斯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制约。”“制度制约即包括人们对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予以禁止的方面,有时也包括允许人们在怎样的情况下可以从事某些活动的方面”[1]。诺斯认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在于制度,一种能够提供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在诸多因素中,产权最重要,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在诺斯看来,科学技术的进步对经济的发展虽然起重要作用,但不起决定作用,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制度,包括所有制、分配、机构、管理、法律政策等。他认为,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创造更多财富的保证,若社会群体发现现有的制度不能促进发展,就应该酝酿建立新制度。
  农业的第一次飞跃就是制度创新的成果。新中国建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在农业制度上选择了集体化,经过短暂的互助组形式之后,历经初级社、高级社,直至建立人民公社,从效率上来说,每一次集体化形式的变革。(1)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在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上,禁止任何形式的私人占有,彻底消除了农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或愿望追求个人福利的可能性,农民变成了单纯挣工分的劳动者,成为公社集体的“雇佣劳动者”,丧失了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生产效率无从提高;(2)决策不自主。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各级管理者并非由社会选举产生,管理者只对上级行政部门负责,而不对人民群众负责,虽有权力但责任不明,因此常常忽视经济效率,管理经济运用更多的是行政手段。生产如何管理、商品如何购销、收入如何分配都由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节与安排,整个公社的三级集体实际上也缺乏农业生产经营决策的自主权,这必然会抑制农业集体的积极性。(3)排斥市场的功能。人民公社时期的所有农产品全部由国家统购统销,排斥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功能,堵塞了社员、管理者改善个人福利的正常渠道,既造成了资源浪费,也造成了效率低下,农村的劳动力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开发与利用,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4)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收入分配的平均化,使广大农民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因此出工不出力,消极怠工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与分配脱节造成农民劳动热情丧失,劳动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5)农民的生产生活被限制在有限的土地上,剥夺了他们自由选择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自由,除了留在人民公社体制内别无选择。
  二
  198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业生产上的正当地位,这种制度安排适应了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和经济规律,后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到家庭承包经营制,更符合农业生产的要求,更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是制度创新的成果,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和自然规律决定了家庭经营是最适宜、最有效的经营模式,是赋予农业生产最大自由度的农业制度,家庭经营具备农业生产领域中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避免外部性损失的优势。这种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及避免外部损失的优势,是农业家庭经营内在本质规定,因而这种优势是一种自在的优势,是一种成本最低的优势,这种优势是农业生产领域中其他一切经营方式所不可能具备的。农业的家庭经营作为制度创新,是一种需求诱导型的制度变迁,随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其制度的缺陷也逐渐地暴露出来,这些缺陷集中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或者是制度需求超过制度供给的情况越来越多,面对微观经济基础和宏观社会环境的一系列变化,家庭承包经营制正在失去它当初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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