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共产品价格规制的必要性和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施旭 时间:2013-02-15
  (二)完善价格规制
  首先是确定公共定价的合理范围,清理乱收费,应该给消费者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想要哪些服务,不想要哪些服务,都由消费者自己来决定,而不是强迫消费者消费。
  其次要设计合理的市政公共产品的定价模型,国外大多采用价格封顶法、成本加成法和价格浮动法。所谓价格封顶法是指政府不再核定成本和利润,而是在上年价格的基础上,规定一个上浮的幅度,这个幅度主要由预期通货膨胀率与政府规定的企业效益增长率构成;成本加成法是指政府在一定期间严格审核成本,并按社会正常的资本报酬率核定利润,然后在成本的基础上加上这个利润率来制定价格;价格浮动法是指政府确定一个百分比,第二年的价格就在上年价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的幅度不超过制定的这个百分数[5]。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监管体系不完善,价格封顶法和浮动法都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故应该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来确定服务和产品的价格,但是要核算好企业的真实成本,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这样才能确定合理的价格。
第三,要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在西方,价格听证制度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我国虽然也有价格听证制度,但是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并且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加上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把握企业的真实成本,所以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更多的只是流于形式。要完善价格听证制度,首先公用企业的成本要公开,要赋予消费者合理的权力,去核实企业的真实成本,同时由于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所以要多邀请专家参与听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最重要的是不能让价格听证制度流于形式,要真正起到价格监督的作用。
  (三)完善成本约束和监督机制
  首先要完善成本约束机制。这主要是指核实企业的真实成本,确定合理的成本上升率,从而制定合理的价格。核定企业的成本时,不能只是听取企业所报的实际边际成本,而应当根据各种情况综合确定企业实际上应该发生的成本,即理论上的成本,这就需要针对各种不同的行业分别制定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明确成本的构成,防止垄断企业成本无节制地上升。
  其次要完善成本监督机制。要建立企业的成本监督制度,实行经常性、制度性的监督,对其定价的依据和方法要审查并且核实是否合理,然后通过对企业每年的实际成本进行跟踪调查,确定合理的成本上升率,并且以此为依据对当前的成本进行监督和约束,主要看企业的成本分担是否合理,本企业的工资成本是否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等方面,在定价过程中按照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来进行监督,并以此确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四)独立部门监管机制和反垄断机关机制
  前面我们提到,由于垄断企业是由该企业所在的部门进行监管的,监管单位和被监管的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决定了监管力度不可能很大。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建立独立的部门监管机制。监管部门相对于专门的反垄断机关而言,其在价格、投资、市场准入和竞争等方面的控制力更强,且它只是针对某个产业进行监管,是事前干预,可以增加承诺的可信性,减少管制的不确定性(但比较容易形成政企联盟),比反垄断机关拥有更多的信息,因为它的监管是建立在长期关系基础上的连续监督,具有信息上的优势,这有利于政府的干预,但是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影响经济效率[6]。而对于反垄断机关来说,虽然它是对各个行业的监督,但是它所拥有的控制力没有监管部门广泛,是事后干预,即只有垄断发生了,经过确认才会采取措施,但是此时效率和社会福利已经损失了,所采取的只能是事后对企业的惩罚和对消费者的弥补,并不能在事前进行干预。但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反垄断机关可以避免被企业收买,并且减少了形成政企同盟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专门的反垄断机构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只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就不会受到相关政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影响,能够减少不确定性。专门的反垄断机关和部门监管机关都有极强的独立性,同时二者具有互补性,在反对市政公共企业的垄断过程中二者不可或缺。
  (五)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无疑是垄断经营最大的利益受害者。价格高了,同样的收入可以购买的产品变少,自然其福利也会变少。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同时也是弱势群体,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使其很难组织起来进行司法诉讼,反而企业在这方面更加具有优势。因此,除了上面提到的要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以外,还要从立法上对受害的当事人采取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力。最为主要的是,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利益受到侵害时,要坚决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崔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理论基础[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5).
  [2]彭武汉.垄断高价的危害和治理[J].价格月刊,2007(12):28-30.
  [3]王俊豪.论提高自然垄断经营产品价格管制的科学性[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1(3):18-19.
  [4]卞彬.论我国公用事业行业的垄断及其规制[J].探索,2006(1):91-94.
  [5]秦小红.进一步规制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思考[J].当代财经,2004(11):27-29.
  [6]谢东鹰.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的政府管制[J].特区经济,2006(2):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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