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美国反倾销问题的新进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最近几年美国贸易法相关条款的新进展仍然反映了这个脉络。200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 )。根据伯德修正案,“美国海关应将上年度依据反倾销令、反补贴令或根据《1921年反倾销法》作出的裁决而向外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款存人一个特别账户,并以年度为基础按比例直接分配给提起和支持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而利益受损的美国公司,而不再是美国财政部,以弥补其合理费用,并作为对持续倾销与补贴效果的抵消”。由于伯德修正案提供的补助对象,只针对支持倾销/补助申请的国内生产者,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而言,这种利益刺激不仅促使他们提出申请,更重要的是使他们支持反倾销的调查,导致更多申请的发生。该法案的效应是美国在2001年提出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创了历史纪录。
  在WTO 2003年宣布该法案违反WTO协定之后,美国一直到两年后才开始采取行动。美国参议院于2005年12月21日以51票对50票的微弱优势,通过了废除伯德修正案的决议,美国国会虽废除该法案,但废除的决议中还包括一项带有妥协性质的条款,即法案废除将推迟至2007年10月始生效。
  引人注目的是伯德修正案废除后,2007年1月众议员PHIL提出一贸易法修正案HR708 ,该法案在反倾销的法律上有几个重大改变:
  (1)该法案修改了1930年关税法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认定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进一步降低反倾销调查申请得以立案之利害关系人最低举证责任标准。在现行规范下,倾销必须确实给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造成实质损害,ITC才能作出肯定的最终认定。美国法院曾经作出判决:要求ITC作出这样的认定时,必须存在以该实质损害可归因于该低价涉案产品为要件,如果仅是进口涉案产品低于公平价格与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两项事实并存时,并不必然意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实质损害与低于公平价格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倾销认定的要件。基于此,分析低于公平价格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必然是反倾销调查中必须进行的要素。然而,PHIL提出的HR708修正案将对成立该因果关系的要件产生重大改变,如同法案中一段文字所言:委员会不需对进口涉案产品与其所涉之其他经济因素重要性进行认定。这段文字不仅降低反倾销调查的审查标准,致使低于公平价格进口产品“暂时性”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亦可能在该标准下构成具有因果关系之认定;同时,它也改变了1974年贸易法中认定进口物品是否损害美国国内生产者的审查标准,仅需表明进口产品引致了严重损害或有引致严重损害的威胁,而删掉了目前法律要求的进口产品必须是损害的重要原因的条件。
  ( 2 ) HR708扩大了反倾销调查的对象,增加了所谓“下游倾销”的类型。即如果作为某种进口商品构成的零部件存在倾销,而美国为该进口商品生产零部件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有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该产业的建立有实质妨碍的话,则美国政府也应对该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 3 ) HR708会造成调查程序上的改变,即ITC目前对出口至美国的涉案产品数量上如果是微量时,即排除不予调查,原因在于一般认为低于公平价格的进口产品如果是微量,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不致构成过大影响,因此对该产业也不致构成重大损害。但是HR708却要求ITC应该对出口微量涉案产品的出口国亦须予考虑。
  (4)在计算倾销幅度的部分,该法案要求商务部应将美国进口商支付的反倾销税额,先从美国销售价格中扣除。此举将降低商品的平均美国销售价格,因此造成增加美国销售价格与一般正常价格比较时的差距,扩大倾销差额的幅度。这个法案还包括其他的反倾销法修改,基本上造成了反倾销救济更容易获得的效果。
  在伯德修正案废除后,支持反倾销制度的申请者必须寻求可以激励国内产业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其他方式。如果HR708法案能够在美国国会通过,将使ITC作出损害之认定及商务部作出倾销认定更为容易。
  3反倾销案例分析
  2004年美国的虾反倾销案是争议较大的一个案件。美国的虾产业曾在2004年对6个国家  (泰国、中国、越南、印度、巴西及厄瓜多尔)的出  口商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历经一年的调查,最后美国商务部对6国的近100家出口商课征反倾销税,其中除了中国的出口商因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计算方式得到非常高倾销差额,以及越南部分厂商也得到较高的反倾销税率外,其他国家出口商的最后平均反倾销课征税率在3%一11%之间。在2006年,泰国和印度分别就美国的虾反倾销案中采取的违反WTO反倾销协议的做法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争端解决程序,到2008年2月29日,WTO的专家小组发布了对虾反倾销争端的专家报告,该报告的结论认为美国在虾反倾销案中的做法违反了其在WTO下承诺履行的义务,要求它采取措施修正。
  根据美国现行反倾销法,涉案商品被课征反倾销税满一年起,商务部每年都会通知案件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复查的申请,复查内容主要是商务部对前一年度倾销幅度进行检查,并得出新的人关的保证金税率。案件的申请人或被诉出口商在获得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复查申请,如果没有任何申请提出,原来的反倾销税率继续适用。
  在虾反倾销案件中,大部分外国出口商获得不算太高的反倾销税率,这些外国出口商依然可以继续出口虾至美国。在反倾销税率不高的情况下,由于考虑每年提出复查的诉讼成本过大,并且经复查后的结果可能有遭致较高税率的风险,这些外国出口商也不太愿提出复查申请。
  由于出口商不愿提出复查申请,美国国内虾类产业即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相关申请。但在行政复查时,常有美国产业申请人与出口商已达成协议,即以撤回复查申请交换出口商以经费弥补。美国虾类产业从外国出口商得到交换利益,通常在每年出口总值的2%~3%之间作为撤回其复查申请的补偿。因此在虾反倾销案中,出口商显然愿意接受利益交换的方式,在法律诉讼费用与不确定性的新倾销税率两个选择中,外国出口商接受美国产业提出的条件或许是较佳的策略。
  尽管伯德修正案在2007年10月起开始失效,但从虾反倾销案中观察,美国产业或许已经找到运用反倾销机制的一种新策略。并且如果HR708法案能够通过,可以预期美国今后反倾销措施使用上会有大幅增加的可能。同样的,美国反倾销法律实体与程序规则在近几年不断修正与调整,达到了美国反倾销调查国内申请人使用上的便利性。因此,今后几年美国在反倾销措施使用上,将会有再度增加的趋势。
  4结论
  美国反倾销调查的目标国日益转向新兴市场经济体,反映了新兴市场经济体正日益融人国际经济竞争的格局中。美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近几年有整体下降趋势,原因主要是美国经济在2001年经济萧条后的复苏及整个全球经济大环境的结构性改变。但是美国最近几年贸易法的立法和实践表明,促使反倾销法更易于实行与更易于达到保护产业效果的政策仍在进行中。如果HR708成为美国反倾销法的一部分,将会改变美国产业在贸易行为中的策略,也必然会导致更多反倾销案件的提出。另外,如果虾类案件中的私下协议的方式形成潮流,反倾销机制可能将成为一个有极强利益诱惑的变相市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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