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美国反倾销问题的新进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反倾销机制 市场策略
  论文摘要:通过研究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采取反倾销措施针对的国家由过去的工业化发达国家向新兴市场经济体转移这一过程,发现美国反倾销申请提起的数量所呈现的变化,其原因在于世界经济环境的结构性改变和美国经济周期循环;从美国最近贸易法的立法和反倾销案的实践看,其反倾销机制的发展日益完善与成熟,将成为美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强有力工具和美国产业国际竞争时频繁使用的策略。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头号经济体,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发展出一套成熟复杂的反倾销机制,为美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服务,成为美国产业在面临国际竞争时寻求救济的有效平台。
  1美国反倾销措施的新发展与原因
  美国在国际贸易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实践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16年,但其频繁和大规模地使用反倾销措施是在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主要是针对经济发展后来居上的欧洲与日本等工业化发达国家,涉及的产品和部门广泛。一般认为采取反倾销调查背后是与美国存在密切的经贸关系,而贸易收支不平衡是直接的导火索,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摩擦的根源,各国经济结构与贸易发展的特殊性、商品国际竞争力的差异性也是重要原因。
  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目标国有了相当大的变化。日本虽仍是美国主要的反倾销调查目标国之一,但在1995-2007年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见图1)。这与中美经贸关系的日益密切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是相关的。同时,新兴市场经济体如印度、巴西等国也逐渐成为美国提起反倾销调查主要的目标国,这不仅反映了新兴市场经济体日益加人到国际竞争中来,也动态反映了国际经济发展不平衡

和全球经济结构变迁。1995-2007年间,美国反倾销措施的新变化,还体现在提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的变化上,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提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到2001年达到创纪录的75件,随后大幅回落,过去10年反倾销案件平均数量为33件,而在2007年仅有8件反倾销案提出。而美国政府实施认定反倾销措施的案件的数量同比呈现出相同的规律。最近3

年,实施认定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分别是2005年18件、2006年5件和2007年3件,下降幅度较大。根据WTO秘书处公布的报告数据,全球WTO会员国提出新的反倾销调查与认定并实施反倾销措施案件数量,虽有微幅消长的现象,但平均数量较过去都呈现减少趋势。全球反倾销措施使用频率在近年也有较大下降,美国的反倾销案件数量的变化也反映了这种趋势。
  从上述的描述看,美国在使用反倾销调查和认定实施反倾销措施在最近几年有相当变化,探究这些变化背后的原因,相当复杂。但是,如下几种因素是影响这种趋势的主要动力。
  (1)美国在近两年来使用反倾销措施下降现象的背景是美国经济已从2001年的经济大萧条逐渐复苏。经济发展是一个循环的过程,有繁荣景气,也有经济发展停滞期或衰退期,当后者来临时,各国产业为了固守现有的市场,不可避免地会以各种手段,包括采取贸易救济的措施,来确保其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反倾销案件的提出必须以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有受到实质损害的威胁为成立要件,在经济景气度提升的情祝下,产业受到损害的事实较难以成立。2001年后美国经济景气周期与反倾销案件提起数呈现高度相关性,如图3所示。

  (2)制造商或出口商经营策略发生改变。全球经济的复苏与许多新兴经济体的日渐活跃,使得更多的厂商寻求进人规模不断扩大的新兴市场,如中国、印度等,开拓其产品的销售市场与渠道。与之伴随的新兴市场经济体之间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剧增就是这一趋势的明证。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把美国视为其产品主要出口市场的意愿不再像以往那么强烈,一方面受包含运费在内的成本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内需求也大幅增加。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出口美国的机会也降低,而这些国家通常也是过去美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国,在这种国际贸易趋势下,销售到美国的产品减少,相应减少了被美国政府提起调查的机会。
  (3)贸易全球化影响降低了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几率。跨国投资使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一项产品的制造、加工、装配等环节可能在不同国家进行,而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反倾销调查的开始必须以申请人具有足够国内产业代表性时才能立案。在界定所谓“国内产业”的范围时,因全球化制造过程分工过细,而使最终产品制成品所占“国内产业”比例的评估与计算上在反倾销案立案时产生诸多问题。根据WTO协定,从事同类产品、或是与涉案厂商有关系的厂商,必须得被排除在认定“国内产业”的范围之外。以中国木制家具反倾销一案为例,该反倾销案申请最后虽然展开调查,但是美国国内厂商申请人,在为取得足够的国内产业代表性以提出本案反倾销申请时,就曾遭遇到很大的困难,因为事实上美国现在很多家具都在中国制造,所以美国家具制造商可能大多在中国有投资等关联产业,或中国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有投资关系等。
  综合来看,美国反倾销措施使用的减少,并不一定表明美国放弃了利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这一手段。这种变化,很大程度上主要是两方面情况的反映:一方面是整个全球经济大环境的结构性改变;另一方面,也是美国经济景气循环的表现,美国经济自2001年走出低谷后在地产繁荣的基础上的强劲增长是与这一趋势相映证的。
  2美国贸易法反倾销相关条款的新进展
  长期以来,美国的立法者一般都认为反倾销措施是打击不公平贸易的合法手段。作为1930年关税法构成部分的《1921年反倾销法》是当今美国反倾销法的基础。之后美国的反倾销立法经历了相当多的修正,在《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都有反映。其修正背后的主要脉络是使美国的公司更容易地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也使美国政府更方便地限制外国产品在美国倾销。美国反倾销主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其过于积极的手段常常有违美国在WTO下的义务。无论是WTO还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都作出过美国行政措施违反其条约或协定义务的裁定,但就美国国会而言,似乎认为这些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定只是代表外国厂商的利益以达到弱化美国反倾销法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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