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模式改革刍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红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冲击。如何应对新刑诉法,构建简易程序案件新的公诉模式,需了解简易程序发展演变历程,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以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认罪答辩协商机制、采用集中办案制度、科学简化程序公诉模式,依法行使公诉职能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论文关键词 简易程序 公诉模式 刑事司法

  一、简易程序概述

  纵观新中国刑事诉讼发展历程,简易程序的设置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规范和完善的过程。建国初期到1979年的30年间,我国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是在《宪法》和颁布的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司法机关体系及若干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直到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也没有设立简易刑事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持续增长,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为了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法律适用,两高一部于2003年颁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两个意见的出台,更加详细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及不适用的例外情形。其中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意见,主要是为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且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争议不大,却因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简化程序的案件提供依据。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以上内容在刑诉法中明确,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有:扩大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将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在程序启动上,取消法院自行启动程序,均由检察院启动;在审判组织上,保留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两种方式,且与两意见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一致;取消意见中规定的检察院不出庭的规定,要求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院一律派员出庭。可见,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变化较大,尤其是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均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的规定,对公诉工作带来较大挑战。同时,新刑诉法与律师法也基本接轨,扩大了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对公诉工作也形成一定冲击。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实施,根据其要求,探索简易程序工作机制,构建新的公诉工作模式,成为公诉部门和办案人员当务之急必须研究和面临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公诉模式构建的基本原则

  首先,公诉模式构建要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基本价值追求。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司法机关应遵循的首要价值目标。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公诉权的行使除了保障实体公正,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情节外,更为重要的是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即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参与原则是程序公正标准的一条基本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②这是各诉讼主体程序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
  其次,公诉模式构建应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新刑诉法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保障人权需要把握三方面内容:一是保障任何公民不因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者非法的刑事追究、保证无辜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待遇,其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适当的维护;三是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罪犯受到人道的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③检察机关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都是认罪案件,惩罚犯罪一般不难实现,而是要侧重人权的保障。新刑诉法除在总则中明确要求保障人权外,在其他分则中多处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尤其是更加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倾听其诉求,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这些内容的规定彰显刑事诉讼文明和民主的重大进步,对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最后,公诉模式的构建应以提高诉讼效率为主要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凸现,刑事案件剧增,司法资源有限性导致两者矛盾更为突出。顺应司法实践需要,各地实务部门先后探索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化或快速审理。为着力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此次刑诉法修改对简易程序的重要改革和完善也突出了诉讼效率。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追求诉讼经济是一种客观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设立简易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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