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融资中的主要问题探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熊雷 时间:2013-02-15
  4.项目风险因素。风险在合作双方的分配比例是BOT项目开展中遇到的核心问题之一,合同协作双方的权力、义务以及责任的归属划分是风险共担的前提。现行开展的中外合资BOT项目中大部分风险事实上是由中方承担的,而中央与地方私人资本BOT模式中的风险很多时候也是由中央政府买单,而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按国际惯例,BOT项目中的风险应该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能者承担”,即双方各承担自己最有能力接受的风险,例如政治风险由政府承担,资金风险由投资方承担。 
  5.政策因素。基础设施建设采用BOT模式必然会牵扯到国家的引资、产业以及投资等政策的制定,目前我国涉及BOT项目融资的政策大多较为老旧,不能跟上形势发展,且已有法规中只是规定了对于BOT融资模式的产业政策倾斜,而对于BOT项目需要涉及到的进入限制、条款设定、核定程序、方针原则、收益分配以及政府保护的界限与程度都没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国家行政部门也没有设立专属机构来进行统一管理,其责任部门较为混乱,这在无形中给BOT项目的运营增加了进行难度,若涉及到对外引资,还会使外商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信息而导致其投资积极性受挫。 
  三、对我国发展BOT项目融资的建议 
  1.规范BOT融资模式在我国的推广与实施,采用针对式的试点和引导方式。BOT融资模式在优化效率方面的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其近些年大受推崇,然而其毕竟是私人资本投资,投资量远远不及政府财政的力量,因此其只能作为我国推进“十二五”建设过程中的一种辅助的方式来支持中央的战略规划,即我国目前并不需要将所有的基建项目都打上BOT模式的标签,而且已有的BOT项目还要进行进一步规范,在总结已有项目的经验基础上再进行推广与深化创新,以此来确保BOT项目能够与国家的整体经济建设布局相符合,在严格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再实施。 
  2.促进新形势下的BOT项目立法与政策建设,健全审批程序。如前文所说,由于目前对于BOT项目的立法较为陈旧,因此通过对发达国家成熟BOT项目的研究与经验引进,尽快更新BOT项目相关立法,使其运行有法可循,这样就可以对BOT方式在中国的运用进行有效规范和指导,使外国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如此一来投资者的利益有法律保障,而且一旦项目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可以依据法律条款申请公正判决,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失与项目延期,即使是在项目中的利益方进行合同谈判时,完善的BOT法规也可以使各方有法可依,这样就可以加快合同商定的进度。 
  3.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大力培育BOT融资方面的专业人才。一个成熟的BOT项目建设在融资引资、签订合同、具体建设、运营投产、会计成本核算、法律援助以及国家宏观政策解读等方面需要大量的行政决策人员、具体执行人员、运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解决人员等。 
  4.政府在BOT项目特许商的选拔上进行有竞争的选取,公开招标,保证公平公正。要改变目前的主要依靠双方谈判的模式对投资人进行中标选取,改变国有企业一家独大的现状,适度在BOT项目建设的私人资本一方引入公募或私募基金的形式以提高资金总量,国家设立BOT项目建设专门管理部门,负责对BOT项目建设全程协调,引入资本方建设与筹资资信能力评级机制,及时淘汰问题工程方,这样可以保证BOT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对外资引入同样适用竞争选拔机制,宁缺毋滥,不能一味地追求引资而将风险与合作商考察置于一边,切实让BOT项目得到发展与成熟的绿色空间。 
  参考文献: 
  [1]任勇.浅谈我国BOT项目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商业研究,2009(2) 
  [2]康绍大.我国应用BOT项目融资模式问题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3) 
  [3]王立国.我国项目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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