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内银团贷款协议中的交叉违约条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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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交叉违约条款是指在其中专门规定交叉违约事项的协议条款。在实践中,贷款行凭借其优势地位通常都将该条款写进银团贷款协议中。之所以规定交叉违约条款,是因为借款人在其他债务关系中存在债务不履行行为,一般表明其财务结构不合理,违约风险增大。此时,若坐待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将借款人的财产瓜分完毕,贷款行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就无法实现;相反,贷款行若利用交叉违约条款,及时采取措施,则可以避免自己在向借款人行使追索权时比其他债权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很明显,交叉违约条款“从防范债务风险的角度出发,极大地扩展违约事件的外延,使债权人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监控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平,在交叉的债权债务网络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对预警信号做出反应。”

  二、交叉违约条款的功能分析

  在汉语中,“功能”一词大体上有四种含义:其一是指技能;其二是指才能;其三是指有才能的人;其四是指效能或功效。由于前三种含义与本文的主旨显然不符,故本文采纳第四种含义,即“功能”是指事物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或效能。因此,所谓交叉违约条款的功能就是指交叉违约条款依其本性具有的作用或效能。如前文所述,交叉违约条款对贷款行具有利益保护功能,是贷款行进行自我保护的有力手段。该功能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风险预防功能

  在银团贷款实践中,贷款行始终面临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借款人的履约风险。在诸多风险中,借款人的履约风险对贷款行是至关重要的,也是贷款行通过银团贷款协议着力防范的对象。由于银团贷款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贷款行可能因无法发现借款人即将到来的履约风险而遭受损失,而借款人在其他债务关系中存在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客观上为贷款行敲响了警钟。这是因为,虽不能仅凭借款人未全面履行在其他债务关系中所负义务的事实,就断定其必然不履行本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但也可以从中看出这种不履行具有高度盖然性。此时,贷款行可以通过援引交叉违约条款,终止履行贷款提供义务,以防范借款人履约风险的发生或扩大。

  (二)待遇保障功能

  交叉违约条款具有风险预防功能已如上述,但该功能的发挥只能避免贷款行因继续提供贷款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风险,并不能有效地补救已发放的贷款而遭受的损失。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失,贷款行虽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银团贷款协议,并根据第97条的规定要求借款人赔偿经济损失,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办法对贷款行来说并非最优选择。因为贷款行采取该办法不仅终止了与借款人之间的本次银团借贷关系,也可能断绝与借款人保持业务联系的可能性,这对于贷款行开展贷款业务是很不利的。此时,交叉违约条款所具有的待遇保障功能就派上了用场,贷款行无需解除银团贷款协议,就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这是因为,贷款行可以根据交叉违约条款,参加因借款人在其他债务关系下违约而进行的谈判或债务重组安排,从而保障自己享有与其他债权人相同的待遇。可见,交叉违约条款具有为贷款行提供“最惠”待遇的功能。

  三、影响交叉违约条款的因素

  交叉违约条款虽然是应贷款行的要求而被纳入银团贷款协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贷款行在设定该条款的内容时可以为所欲为。贷款行要从缔约时的客观经济形势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充分考虑适用该条款所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的前提下规定该条款的内容。具体来说,影响交叉违约条款内容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

  资本市场总体上可分为股权资本市场和债权资本市场,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规模快速增大。这意味着借款人融资渠道的拓宽,即他们既可以利用股权资本市场融
 

资,也可以通过债权资本市场融资,甚至不排除向富有的个人或家庭融资。这使得贷款行在传统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的优势有所减损,由此导致借贷双方的谈判地位发生了一些不利于贷款行的变化,而这种谈判优势的改变最终会反映在交叉违约条款的内容上。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现代民法以诚实信用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道德的法律表现,且并非概念法学体系中的抽象性概念,故对其含义做出界定相当困难。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本着善意、诚实的心态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准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使另一方遭受不利益,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平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原则在我国现行法上的体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与《合同法》第6条;同时,作为专门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部门规章——《操作指引》第4条也规定,贷款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贷款行在设定交叉违约条款的内容时应受该原则的限制。

  (三)适用交叉违约条款的后果

  在银团贷款实践中,加速到期条款通常和交叉违约条款捆绑在一起。所谓加速到期是指在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行可以据此宣布借款人违约行为所涉及的尚未到清偿期的贷款金额提前到期;加速到期条款就是指包含加速到期事项的协议条款。可见,加速到期条款是在交叉违约事件发生后,作为贷款行的一项救济权利存在的。但如果在同一时期内,借款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借款人与该等债权人订立的协议中都包含交叉违约条款和加速到期条款,那么交叉违约事件的发生以及贷款行对交叉违约条款的援用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即导致借款人的众多债权人同时向借款人索偿,该效应的一个可能的直接。后果就是借款人破产。而在借款人破产案件中,除非贷款行享有充足的物权担保或可靠的保证担保,否则贷款行全额收回所贷款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贷款人从借款人破产财产中所能分得的份额与其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相比往往是杯水车薪。”为避免这种两败俱伤的情况出现,必须严控交叉违约事件的“入口”。贷款行在与借款人就交叉违约条款进行谈判时,需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该条款的内容,使其既能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又能防止其运用产生一些不良后果,以免出现“法之极,害之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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