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价值论与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崔朝栋 李新记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非劳动生产要素 按贡献参与分配
    论文摘要:非劳动步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首先是非劳动生产要素在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形成中的贡献,这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和尺度;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产权关系和商品经济原则,是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在现实经济关系和法律上的体现,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直接原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这两个方面都有科学的阐述。
    十七大报告(2007)进一步把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上升到制度的高度,说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越来越成为中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一直是分歧较大的问题。不少人为了论证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放弃劳动价值论,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还有人为了既坚持劳动价值论,又说明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现实,认为生产和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与其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的贡献没有必然联系。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实质上都是把劳动价值论与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对立起来。我们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首先是非劳动生产要素在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形成中的贡献,这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和尺度;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产权关系和商品经济原则,是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在现实经济关系和法律上的体现,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直接依据。劳动价值论对这两个方面都有科学的阐述。
    一、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论述了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
    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或尺度,是其在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生产中的贡献。关于非劳动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和商品使用价值生产中的贡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系统的阐述和充分的肯定。对此已成为理论界多数人的共识,在此就不再进一步展开阐述。目前理论界分歧较大的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是否对商品价值量的形成做出了贡献。有人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对此持否定的态度;有人为了肯定非劳动生产要素在商品价值量形成中的贡献,则放弃劳动价值论,坚持西方经济学中的“要素价值论”;还有人想千方百计地从劳动价值论中寻找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根据。这些不同的观点包含着一个共同的认识,那就是非劳动生产要素只有创造了价值才算是做出了贡献,否则就没有贡献。我们认为,根据马克思(1867)的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在商品价值形成中的贡献,除了它是价值生产的必要条件和它本身的价值构成商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其最大贡献恰恰不是它本身是否能创造新价值,而是它能否节省活劳动和降低商品的价值量。
    马克思的这一结论不仅在理论上是科学的,而且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现实,甚至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常识。作为人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所使用的劳动资料,无论是手工工具还是机器设备,都具有一种利用自然力以节省或取代人类劳动支出的功能,从而能够不同程度地提高劳动生产力。人类发明和利用先进机器设备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主要是看中了它具有节省或取代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活劳动的功能。商品价值是活劳动的凝结,采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能节省活劳动,当然也就降低了商品价值量。从企业生产经营者的角度看,他之所以不惜代价购买先进技术设备,或租借先进的生产要素并向其所有者支付报酬,就是看中了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可以提高劳动生产力,节省活劳动,从而降低单位商品的实际生产费用。企业清楚地知道,正因为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提高,从而使自己企业单位商品的实际费用(个别价值)大大低于社会的平均标准(社会价值),才能够按高于个别价值和等于或低于社会价值的价格出售取得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有人总是以这种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为由说明技术设备等非劳动生产要素能创造新价值,这是不妥的。如果真的像有人认为的那样,非劳动生产要素本身也能创造新价值,那么,率先采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企业,其单位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和个别价值量必然会大于社会平均劳动耗费和社会价值,这样企业不但不能取得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甚至还要亏本破产。要是这样的话,哪个企业会采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呢?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讲,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普及,从而劳动生产力普遍提高后必然会降低单位商品社会价值量,从而使率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企业所获得的超额利润趋于消失。这也恰恰说明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采用不仅不创造价值,而且是降低了商品的价值。人类发明和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改进生产资料的质量和效能,就是为了节省活劳动,以较少的活劳动支出生产出较多的产品,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消费需要。
    对此,有人可能会说,不正是因为非劳动生产要素能够取代人的一部分和或大部分活劳动,才证明了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参加了“劳动”,创造了价值或具有较大的价值吗?这样认识是从根本上违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首先,根据马克思(1867)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的实体是活劳动的凝结,只有人的活劳动才是商品价值的源泉,而非劳动生产要素作为人的活劳动的凝结物,已经是完成了的活劳动,即过去的劳动或死劳动,不再具有与劳动力相等同的性质。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就等于说价值能够创造价值,这是不通的。主体和客体、人的劳动和物的作用是不能相混淆的。同时,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不能把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即使用价值当作它的价值。马克思认为人们生产非劳动生产要素所耗费的劳动量就是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价值,它的价值作为不变资本,转移到利用它生产的新产品中去。应用非劳动生产要素能够代替或节省的人类劳动的功能就是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即使用价值。后者远远大于前者,马克思把两者之比称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率。如果把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误认为它的价值,那就会把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力大大降低,以致从根本上抹杀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进行商品生产的必要性。
    有人还可能会说,如果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即所取代的人的活劳动不创造价值,那么,又如何解释率先采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企业所取得的超额利润的来源呢?对此,一种普遍认为是坚持劳动价值论的解释是,操作使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可以提高劳动生产力,而劳动生产力高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创造较多价值。这种解释同样不符合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点。如前所述,采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当然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力,但劳动生产力高的劳动并不是复杂劳动,更不会创造较多价值。不可否认,率先采用新技术设备的劳动生产力高的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同一般企业劳动者的劳动相比,可能会相对复杂一些。但如果劳动过于复杂,等于或高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就等于劳动生产力没有提高甚至降低,企业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不但不会降低,甚至会高于社会价值,这样企业就无法取得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只有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超过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才是真正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企业才愿意采用新技术设备、提高劳动生产力。只要企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超过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那就意味着劳动复杂程度的降低。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
    实际上总观马克思(1867,1894)的劳动价值论及其剩余价值论可以看出,个别企业率先采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从而提高劳动生产力所得到的超额利润,并不是来自该企业,而是来自其他企业或部门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它体现的是通过部门内部的竞争和部门之间的竞争实现和分配价值(或劳动)的关系。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量的深层含义,就在于说明部门总劳动时间或社会总劳动时间在部门内各企业之间或整个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间题。
有人总是以马克思(1867)在(资本论》第1卷中的这样一段话来证明超额利润来源于率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劳动生产力高的劳动:“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我们认为,要科学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仅仅以这段话为依据,要联系上下文,联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点和整个经济思想体系。马克思这段话是在通过一个例证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后讲的。这个例证非常清晰地说明了劳动生产力高的劳动在同样多的劳动时间内不能创造较多的价值,超额剩余价值不是来自企业内部劳动生产力高的劳动。正是劳动生产力高的劳动在同样多的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不变,但却生产出了较多的使用价值,才会导致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并按社会价值出售获取超额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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