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邓小勇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组织结构
  文章摘要:次货危机警示我国金融监管: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而完善的协调机制有赖于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有基于此,本文认为,针时我国分业监管格局下的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应该建立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达沃斯经济年会上,金融监管成为人们讨论的的焦点。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上了生动的一课,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特别是强调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视,已经成为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的共识。然而,对于如何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不同的学者看法不一,但大多数是强调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监管机构的作用,而对于私人监管机构的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却很少提及。本文认为,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离不开私人监管部门,只有将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构建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才成真正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作用。
    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理念最早是应用于保险业,后来不断扩展到整个金融业,其就是让私人部门来帮组衡量公共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充当应对监管者与银行业相勾结或掩盖事实的制约力量。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是建立在“一行三会”的政府公共监管部门之上,代表私人监管的存款保险机构,独立资信评级机构才刚刚起步,都很不完善。私人监管部门的缺位使得公共监管部门失去了一个外部监督的力量,金融监管协调成了纯粹的政府公共监管部门间的内部“行政调整”,这制约了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以及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缺陷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凋机市}J主要提: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公共监管机构之间,然而,在金融市场不断创新的今天,公共监管在监管协调方面的不足引起了人们的担比:
  (一)部门利益严重
    我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之下,但近些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业务不断创新,金融业逐渐由分业走向混业经营。我国加人W TO后,金融市场变得更加开放,国内金融机构为增强自身竞争力逐步尝试混业经营。在政绩为先的行政文化驱使下,各监管机构为了促进自身部门利益的发展,一方面鼓励业务上的创新,突破自身领域,不断与其他部门形成业务交叉;另一方面又出于风险的考虑在监管方式和监管标准方面各执己见,各行其是,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不一致,增加了协调的难度。
  (二)部门间具体安排不完善
    一是联席会议安排不完善。尽管在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联合公布了《三大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然而,从实践的效果上看联席会议制度并不尽如意,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仍然大量存在。这一方面是因为联席会议的参与主体过于狭小;另一方面是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够,协调后达成的安排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信息收集的渠道,方式及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监管合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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