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正确把握劳动价值论的本质——兼与孙兴全老师商榷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汪军 时间:2013-02-15
    马克思在详细论述了地租之后,进一步考察了农业中的级差地租问题,并将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 = 2 /* ROMAN II。级差地租I是由与资本无关的一般原因造成的:(1)土地的自然肥力;(2)土地的位置。级差地租 = 2 /* ROMAN II是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的投资不同而导致的生产率的差异形成的。“孙文”认为“没有‘自然’的肥力”,“土地的‘肥力’是由人类对土地的认识和利用能力决定的”。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土地的自然肥力是指同样的资本投人能产生更多的利润,一块地用于种花生的生产率可能高于种棉花的生产率,但产量高并不代表得到的利润更多,因为棉花和花生的市场价格是不同的,在利润率趋于平均化的情况下,等量的资本也将获得等量利润,这样,土地实际用于种植何种农作物并不必然是它最适合用于种植的农作物,在投人资本相同的条件下,那些土地的产出物能给土地所有者带来更多利润的,其土地所有者所得到的超额地租就是由土地的自然肥力形成的。
    土地的位置对生产农产品的土地租金也有重要的影响,距离市场较近的土地生产的农产品,由于比距离市场较远的土地生产的农产品能卖更高的价钱,而且运输费用也更低,其得到的利润也就多,这就造成对距离市场较近的土地需求的增加,而市场周围具有相同位置的土地数量是一定的,结果必然造成这些土地地租的上涨,同样道理,随着土地距离市场越远,其地租也将越低。
    对土地连续追加投资会提高土地的生产率,进而形成级差地租,马克思指出:“资本能够固定在土地上,即投入土地,其中有的是比较短期的,如化学性质的改良、施肥等等,有的是比较长期的,如修排水渠、建设灌溉.一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经营建筑物等等。……为投入土地的资本以及作为生产工具的土地由此得到的改良而支付的利息,可能形成租地农场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的一部分,但这种地租不构成真正的地租。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这种土地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因此,级差地租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资本化的地租,而不是投资“追加了土地的价值”。
    土地价格的实质是资本化的地租,马克思指出:“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物化劳动,因而也没有价格,价格通常不外是用货币来表现的价值。在没有价值的地方,也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货币来表现。这种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地租。”“资本化的地租,也就是说,正是这个资本化的贡献,表现为土地价格,因此土地也像任何其他交易品一样可以出售”。马克思在研究土地价格上升的原因时,抛开了由于对土地的投机行为所引起的土地价格的变化,得出的.结论是:“I,土地价格可以在地租不增加的情况下提高;即(1)单纯由于利息率的下降,结果,地租按更贵的资本的价格出售,因此,资本化的地租,土地价格,就增加了;(2)因为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增长了。 = 2 /* ROMAN II土地价格可以因地租增加而提高。”呢之说明引起土地价格上升或者是地租的增加,或者是投入资本的增加,或者是由于货币自身价值的下降所引起的。
    四、财富的分配
    马克思认为:“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土地能像商品一样出售,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无论是为生产的目的还是为消费的目的)而以地租名义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时,.必须牢牢记住,那些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即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或者至少不能由劳动再生产的东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艺术品等等)的价格,可以由一系列非常偶然的情况来决定。要出售一件东西,惟一需要的是,它可以被占有,并且可以让渡”而“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定社会的分配关系只不过是该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关系是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一旦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以这种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分配形成就会消失。就像“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当社会的经济形态发展到一个更高的阶段,人们只是土地的利用者,而不再是土地的所有者。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力只是商品,因而劳动者只能得到出卖劳动力的价格,而不享有对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配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承认劳动和物质都是投资,物质资本的投资者一与人力资本的投资者作为同等的产权主体享有对剩余利润的分配权。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土地的地租收人,并在全社会内进行公平的再分配,以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最终目标。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由无偿划拨向有偿使用,并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调节,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能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从对财富的分配角度来看,国家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用于改善人民的生活福利,避免了由于土地私有权所造成的利益分配上的两极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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