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防范保险代理人风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焕英 吴广彬  时间:2013-02-15
  三、构建防范保险代理人风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建立有效的隐性激励机制
  1、针对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现状,构建隐性激励方案。根据现代信息经济学理论,解决保险人对代理人激励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案,即显性激励与隐性激励方案。显性激励方案是如果保险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为了诱使代理人选择保险人所希望的行动,保险人必须根据可观测的行动结果来奖惩代理人。隐性激励方案是利用“声誉机制”来约束代理人,代理人的市场价值(从而收人)决定于过去的声誉,保险人根据代理人过去的市场价值来决定代理人的报酬。从长期来看,代理人必须对其过去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以往的文章所讨论的主要是如何通过显性激励方案即利润共享、激励策略等,防范来自代理人的风险。本文将针对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现状,采用隐性激  励方案防范代理人风险,即利用“代理人市场—声誉模型心设计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规定。
  如果保险人与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代理人也有积极性控制道德风险,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代理人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其未来的收人。
  显然如果委托—代理关系只是一次性的,则代理人的行动(如道德风险)对他以后的工作没有影响,他的收人也等于他不规避道德风险所得。因此从代理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他化解道德风险的努力水平为零。这种现象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代理人不良行为相一致,尽管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并不一定是一次性的,但是在代理人整个工作期,他的收人都等于不规避道德风险时的最大收入,这就意味着代理人的工作都相当于是一次性的,因此诱发道德风险的可能性非常大。
    当委托—代理关系持续两个时期时,尽管代理人在第二阶段最优防范道德风险的努力仍为零(因为博弈没有第三个阶段,代理人无须考虑声誉问题),但是代理人在第一阶段控制道德风险的努力程度仍大于零,原因是代理人在第二阶段的工作依赖于保险人对代理人的信誉预期值,从而决定在第二阶段是否被聘用。在第二阶段的收人根据代理人第一阶段的表现支付,表现如何可以通过代理人在上一期承保业务的赔付率来反映,即可由他的第一阶段的业务赔付率的大小显示他控制道德风险的努力程度。这时如果代理人的赔付率大于平均赔付率,应减少代理人的报酬;如果代理人在第一阶段的赔付率小于平均赔付率,应增加代理人的报酬。

  由此,当委托—代理关系持续两个时期以上时,尽管代理人在最后一期的约束仍为零,但代理人在此之前的规避道德风险的努力必然大于零。原因是:代理人前一期的声誉通过代理人市场的公开信息影响下一期的预期,代理人在下一阶段的聘用与否或收人的高低是由市场对代理人的理性预期决定的。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声誉机制”来解决代理人的激励问题。
  2、建立代理人信誉等级制度。目前在我国由于缺乏一种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信誉体系,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若想得到对方的真实信誉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联合起来建立评价机构,由评价机构分别对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信誉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布于众。但是由于在竞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是其在竞争中保持优势的最优选择,很难保证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市场业绩或道德素质提供真实的信息,因此评价机构有权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保险公司进行经济惩罚,使之经济惩罚的损失大于提供虚假信息所得。这样可以依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代理人的信誉指标(如发生理赔的概率、拒付占总理赔偿发生数的比率、拒付索赔中属于道德风险的案件数等指标的客观的量化评估),对代理人不同时期的表现划分不同的信誉等级制度。
    3、建立保险代理人市场。保险代理人市场主要由一些专业的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等组成,每个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代理人信誉指标确定在代理人市场的信誉值。保险代理人市场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代理人信誉指标提供一个显示平台,保险人很容易通过其显示的信息,来选择自己的代理人。而代理人也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需要选择保险公司或为几家保险公司作代理业务。在代理人市场上,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代理人不同的信誉等级支付不同的代理费,代理人只有通过不断提高白己的信誉等级才能实现更大的收人,理性的代理人不会为短期利益而影响其市场声誉的。这时当声誉本身成为一种资产时,保险代理人就会减少道德风险,以维护他的声誉。
    (二)建立刚性的约束机制
    1、完善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首先,保险公司应该懂得“追求保费量”管理方式的危害性,因为保费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利润增加,尽管经营规模是保险公司获得稳定的经营效益的必要条件,但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要受公司偿付能力的限制,若吸收的业务质量低劣,不但不会增加公司的效益,相反还会削弱偿付能力,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管理上应从追求业务数量型向风险控制型转变。在增大保费量的同时,注重对承保质量的检测。
    其次,保险公司要对代理人的业务考核进行量化管理,制定标准化的业务培训体系,提倡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高代理人的综合素质。
    最后,保险公司要在代理人上岗时交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如果代理人违反契约规定,可以在抵押金中扣除相应的一部分,提高代理人违约成本。
    2、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宏观监管力度。首先,保险业提高代理人的进人壁垒,设置规范的从业标准,从宏观上遏制不良的代理人对保险业健康运行的侵蚀。
    其次,保监会要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管,严格执行代理人持证上岗的规定,要求代理人在展业时出示“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否则视为非法。监管部门应对代理人进行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代理人要从严处罚,直至吊销其资格证书。
    最后,加强新《保险法》在运作中的实施力度,以法律手段规范代理人的行为。
    总之,保险公司实施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有利于在制度层面上规范代理人的行为,化解保险代理人风险,从而促进代理人队伍的发展与完善,增强其国际竞争力,推动保险代理人队伍向规模化、正规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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