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忠原 刘雯波 时间:2013-02-14
  1、区片综合补偿及规定统一年产值——温州。200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强调要提高年产值以及推行区片综合价。2003年4月1日《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旧《办法》),规定了补偿的三项原则:(1)采取片区综合补偿标准,区别不同地段,给予不同补偿;(2)区别被征用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3)根据不同的地类依法合理确定年产值。2008年新的《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获得通过,该办法在征地补偿方面有两方面的改革:第一,区片的划分由原来的三类改为以黄海标高为界划分为两类。实际上,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设施的改善,使得原来划分的三类地区之间差异逐渐减小,而补偿标准不一样的话显失公平。第二,开始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市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为每亩0.2万元。一类区片农用地和二类区片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采用法定最高标准,达到10倍和20倍,这样每亩土地补偿费达到2万元,安置补助费达到4万元。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温州市区经济发达程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土地区位等因素,且均达到法定最高限,提高了对农民的补偿。 
  2、以综合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标准——佛山。广东省佛山市于2004年6月23日发布的《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测算做出了创新的规定。新的测算方法采用综合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与各具体地块的年产值直接挂钩。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产值倍数法的不合理性。最重要的是新的规定考虑了土地的区位、各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地价的因素,使得计算的补偿费更加接近公平的市场价格。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某些经济发达的区域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高档次的补偿标准,尽可能地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
  3、征地补偿费保障长远生活——南京。南京市2000年4月20日颁布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已废)规定:“土地补偿费用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004年4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改变了这种一次性的支付方式,建立起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土地补偿费中取出70%,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一部分;其余30%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同时,2005年9月1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开始实施,其规定政府要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南京市征地补偿分配一改以往的一次性货币支付方式,充分考虑了农民的长远利益,还有效避免了各级政府层层截留补偿费问题的产生。农民能够分享到一定的土地增值收益,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极具创新性的举措。 
   
  三、结论 
   
  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土地征收是政府因此代表国家而实行的权利。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源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暴露出诸多缺陷,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因此遭受损失。新的《土地管理法》出台在即,征地补偿标准应逐渐向公平的市场价格转变,做到“同地同价”;同时,应扩大补偿范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补偿项目。完善的征地制度不仅能够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还可以保障大批失地农民的生活及其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国家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部分。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全景,王万茂.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理论考察及改革思考[J].经济地理,2003.23.6. 
  [2]柴涛修,刘向南,范黎.新中国征地制度变迁评述与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2008.2.2. 
  [3]林玉妹.土地征收范围和补偿机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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