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服务劳动的性质——基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雷国本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服务劳动 生产劳动 服务产品 价值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服务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大。正确认识服务劳动的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不应以是否是物质生产为标准,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服务劳动也是生产劳动。服务产品是一种用来交换的非实物劳动产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商品。服务产品的价值是由生产服务产品的服务劳动创造出来的。
    在现代经济的三次产业结构中,服务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提升,发达国家大多已超过60%a,有的甚至高达70%以上,中国服务业发展落后,且起步晚,目前其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也已超过33%。服务业在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和吸纳就业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认识服务劳动?服务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成为理论界长期讨论的话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服务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
    经济学说史证明生产劳动范畴总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由于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人们对生产劳动内容的界定也就不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产劳动的认识是逐步深化和发展的。
    最早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进行探索的是重商主义者,他们的出发点是如何使一国的财富增加。早期重商主义者直接将货币看作财富的唯一形式,把贸易当作产生财富的源泉。晚期重商主义者继承了他们先驱的主要观点,但是他们已经意识到财富的生产是来自主体的活动即工业和商业。事实上,在重商主义者眼中的生产劳动,仅仅是能够赚取黄金货币的商业劳动。比重商主义稍晚,在法国出现了重农学派,他们在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上与重商主义者持对立看法。他们“把劳动的一定形式即农业看作创造财富的劳动,不再把对象本身看作裹在货币的外衣之中,而是看作产品一般,看作劳动的一般成果了。重农主义创始人魁奈说:“君主和人民绝不能忘记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能够增加财富。这两个学派在生产劳动问题上的看法,各有其不同的历史局限性。跟他们相比,亚当·斯密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前进了一大步,他突破了特定劳动形式的局限,提出了劳动一般的观点。“他抛开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一切规定性,干脆就是劳动,既不是工业劳动、又不是商业劳动、也不是农业劳动,而既是这种劳动,又是那种劳动。但斯密的理论也存在着局限,斯密认为:“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可以固定并且实现在特殊商品或可卖商品上,可以经历一些时候,不会随生随灭。”而“家仆的劳动,却不固定亦不实现在特殊物品或可卖商品上。家仆的劳动随生随灭,要把它的价值保存起来,供日后雇佣等量劳动之用,是很困难的。在这里,斯密混淆了生产劳动和物质生产以及非生产劳动与非物质生产的区别。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分析采用了从一般到特殊的分析方法。在分析劳动过程时,马克思考察的是生产劳动一般,他撇开了各种特定社会形态,说明凡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劳动过程“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而在对特定社会形态进行考察时,他说:“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因此,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生产劳动特殊,即与特定的历史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生产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实质是雇佣工人生产剩余价值的过程,对于资本家来说,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不再依据是否生产实物产品,而是依据是否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只有那些能为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的“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不管此时劳动生产的是实物产品还是非实物产品。如果劳动同某种收人相交换,却并不创造剩余价值,那么,即使劳动创造了实物产品,也只能是非生产劳动。因为对于资本家来说,这种不能为他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是毫无实际意义的。马克思指出:“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这种区分毫无关系。例如,饭店里的厨师和侍者是生产劳动者,因为他们的劳动转化为饭店老板的资本。这些人作为家仆,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因为没有从他们的服务中创造出资本,而是把自己的收人花在这些服务上。因此,同一种劳动既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取决于它是否使资本增值。“例如密尔顿创作((失乐园》,他是非生产劳动者。为书商提供工厂式劳动的作者,则是生产劳动者。”可见,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并不是以物质生产作为界限的,并且,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也并非特指某种具体的劳动形式,而是只要是能够生产出新价值的劳动都应该是生产劳动。因此,能够生产出新价值的服务劳动也是生产劳动。
   此外,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其带来的巨大变化是深化认识生产劳动性质的现实依据。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产业结构的变化显著,第三产业发展迅速,服务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我们仍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就会得出非常荒谬的结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这显然有悖于现实和历史发展趋势。
    二、服务是不是商品
    服务劳动生产的是无形产品,我们称这种产品为服务产品,也可称之为“服务”。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服务是不是商品,关键看它是否具有上述属性,而不在于它是否以实物形态存在。
    首先,我们分析服务是否为劳动产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有人认为,服务虽然是人类劳动但却没有实物产品。那么,作为劳动意义上的服务到底生产了什么?这种劳动的成果如何体现?其实,这种产品虽然看不见摸不着,生产出来的同时即被消费了,但它仍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第一,从服务劳动的投人看,有投人就必有产出,就必然生产出服务产品;第二,服务产品具有满足人的某种物质或精神需要的功能,是构成社会财富的重要内容,财富是与使用价值相等同的;第三,从消费者的消费后果看,有消费后果必有消费对象,既然有消费对象存在并被消费,就必然有这种对象被生产出来。那么,服务业的产出是什么呢?服务业的产出就是服务这种无形产品。这种产品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确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只不过在它生产出来的同时就被消费了。
    其次,分析服务产品是否用来交换,是否具有价值。在服务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交换确实发生了。消费者消费了服务产品后支付了费用;生产者收回货币,交付了服务产品,双方实行的是等价交换。确实,从服务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来看,服务生产完成后,消费者双手空空,什么也没有,这是因为服务产品已被他消费了。那么,服务作为交换的对象,是不是只是取得了“商品的形式”,有价格而无价值呢?马克思认为,商品之所以有价值,“仅仅由于它们是人的劳动的表现……不是因为它们本身是物,而是因为它们是社会劳动的化身。服务正是这样一种“社会劳动的化身”。只不过这种社会劳动不是“化身”在实物上,而是“化身”在非实物的无形产品上,“化身”在一种流动的运动着的形式上。马克思明确肯定这种价值的存在,例如在《资本论》第2卷中,他就认为不生产“使用物”的客运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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