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另案处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海霞 时间:2014-08-21
  “另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情况较多地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部分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有其他原因,不同步与此案提请批准逮捕或提请审查起诉,而是从此案中分离出来,待在逃的或者有其他原因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另案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进入其他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经常会遇到涉案人员未被侦查机关一并提请逮捕、提起公诉,而注明“另案处理”的情况。但在这些“另案处理”的案件中,其中不乏没有得到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后未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例,也有本不符合“另案处理”条件而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形。“另案处理”一旦缺失了监督便容易蜕变成“另案不理”,成为司法腐败下的新黑洞。因此,应针对“另案处理”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现实存在的“另案处理”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侦查完毕,可先行处理,故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3、某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即被列入“另案处理”。 
  4、级别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实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级别管辖问题,考虑案件处理的需要,即将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 
  5、职能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管辖具有双重性,既有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犯罪,又有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为了工作方便,有时可能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6、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或是出于人情,或是出于利益的诱惑,故意放纵罪犯而作“另案处理”。 
  7、因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 
        二、目前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现状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存在比较明显的不足。
        1、现行法律、办案程序规定不健全。由于刑事诉讼法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并未对如何使用“另案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另案处理”至今未制度化、法律化,“另案处理”案件范围也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和要求。公检法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靠经验或习惯,法律对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决定何种情形应“另案处理”,主观随意性大,甚至个别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为名,行徇私枉法之实,既对所谓的“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不立案侦查,也使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而难于追究其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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