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透明企业与推行厂务公开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吕双玲 时间:2014-06-01
摘要:当代社会,特别是近代工业社会以来,存在着一个基本的价值,即透明是好的,秘密是坏的。在实践中,企业的各项制度及信息应该保持透明。尽管存在一些例外,但这些例外应该尽可能小地把企业的秘密保持在最小的限度之内。文章试图从界定透明理论着手,探讨建设透明企业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找到透明企业中推行厂务公开的建议。
  关键词:透明企业;厂务公开
  
  一、透明企业概述
  透明企业就是职工的知情权的尊重。它是指职工有要求企业公开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各种公共信息的权利,而与这种权利相对应,企业也有对职工“告知的义务”。
  企业透明实质上就是指企业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职工有权接触并使用这些信息,而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等法之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企业的绝大部分信息都将向全体职工开放,供全体职工使用,而不必问职工需要这些信息有何用途。只要职工有这方面的需求,企业就有义务提供,而职工也有权利获取、使用;与此同时,企业也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这些信息公布于众,以供职工索取。
  企业透明最本质的要义在于体现公开原则。透明,是一种办事原则和总的要求,企业透明的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第一,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第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第四,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厂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厂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二、建设透明企业现存的主要问题
  尽管企业厂务公开运动声势浩大,也取得了不少实际效果,对保障职工知情权、防止腐败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的厂务公开毕竟只是一种企业推进型的企业办事制度的改革,而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和理论支持,以致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不是把厂务公开看作是企业应该自觉履行的责任,而是把它看作是赏赐于民的恩惠。众所周知,在传统官僚政治下,政府是无责任可言的,更何况是企业。历史上,虽然专制者也曾迫于某种情势或需要,采取过一些有限的相对开明的政策。如科举制度、监察制度等,但这些都仅仅是作为统治者的一种政治恩赐,而绝非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行政责任以及责任的自觉履行。由于中国是从两千多年的官僚主义专制传统下走过来,所以在一些官员身上依然存在着这种“官本位”、“专制独裁”的腐朽思想。这样认识上的误区表明公开在理念上还没有被一些地方或部门所感悟和认知,这是对建设透明企业的最大障碍。
  很多领导未能及时转变观念,一些领导谈“透明、公开”色变,还有人把透明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更有人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建设透明企业的条件。目前,透明的阻力更多的是来自于企业本身,来自于认识上的误区,来自于执行过程中的方式。我国的一些官员,向来都乐意于被人称作“父母官”,也从来都深谙“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统治技巧。在他们看来,老百姓对于民主是既不会用也听不懂。更重要的是,他们深知“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物质力量”,这样,以传统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为基础的基层治理模式就要乱了套,便无法再悠悠然垂拱而治了。因此,企业领导对建设透明企业心中极不情愿,只是在运动中不得己而为之,或将透明中的公开与否、公开多少完全看作自由裁量的事项,即使公开,也仍然以保密为原则,以透明公开为例外,将透明公开看作对企业职工的一种恩赐。正是由于厂务公开运动的推行缺乏正确的观念基础,导致出现了实践中有人戏称的“公开的都是不重要的,重要的都是不公开的”的奇怪现象。
  (二)企业的透明目前仍被视为一种企业的办事制度,而非一项法律制度
  从制度设计与理念上看,我国大多企业都是围绕着办事制度的改革启动了厂务公开制度,它只是意味着需要改变原来不公开的办事制度,将有关的办事制度、程序与结果对公众公开。企业能够有这样的主动公开的意识无疑是件好事,对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开明与民主具有积极意义。但从另一方面看,办事制度的改革实际上只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是企业的一种“社会承诺”,一种“开明的专制”。如何公开,怎样公开,公开什么,都由企业自己决定,职工只是办事制度改革的被动受益者。而且企业主随时可以收回这一办事制度。如果企业不公开应该公开的制度或文件,职工本身并没有任何渠道可以加以改变。正是由于这种制度设计上的根本缺陷,导致厂务公开运动无论是在公开的方式、范围、监督和救济上都与现代法治社会对公开的要求仍有差距,也不利于这一制度的稳步推行。其具体表现为:
  1、在公开的范围上,规定不明。在企业透明、公开的实践中,公开的范围一般取决于各个企业的承诺,缺少确定性和统一性而流于形式。例如,有的部门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上的公开;有的弄虚作假,为了应付上级组织和企业职工,又是精美的公开栏目,又是花花绿绿的标语口号,上级领导验收完毕,一切又归于“新貌换旧貌”;有的是“朦胧公开”或者是公开了些厂务,但内容简单,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不能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制度形同虚设;有些部门布置安排透明、公开工作一阵急风暴雨,但忽视监督检查,时间一长,慢慢就变味走样,成了形式主义的东西;有些部门的公开内容是事先有选择的,只公开一些次要的内容,应该公开的重要内容未予公开,具有明显的隐晦性和局限性,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人事、财务、决策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厂务活动隐而不报,在职工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职工反映说:“公开一阵子容易,持之以恒难;公开过程容易,达到公开的实效难;公开浅层次内容容易,把公开引向深入艰难。”
  2、从公开的方式来看,由于实践中的厂务公开多局限于办事制度公开,因此,其公开形式基本上是主动形式的公开,例如,在办公室中张贴办事制度与程序,设立公示栏,信息上网等等,而缺乏依职工请求公开的方式。从实际效果看,这些做法对职工了解企业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固定的公开形式,使办事制度公开的宣传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例如,近年来企业上网工程开展得轰轰烈烈,但有些企业网站在定位上仍停留在展示企业风采的“形象工程”阶段,网站内容陈旧、缺少特色、缺少与职工的互动与沟通,甚至变成了门户网站,没有起到企业透明、公开的重要基地的应有作用。
(三)对企业不依法公开信息的行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目前的企业法、劳动合同法都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为信息申请被拒绝而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因此,我国企业的厂务公开制度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还缺少任何救济制度。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企业不透明、不公开信息的行为无法得到有力的监督和控制,而职工的知情权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而真正实现。事实上,正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即使是在中央大力推行信息公开运动的同时,我们仍可不断感受到“不公开、假公开、半公开”等不透明逆流的强大势力。
  (四)企业透明的制度化与法制化滞后
  首先,在建设透明企业中,重“做”轻“制”,缺乏制度化创新。近些年来,围绕透明、公开,我国一些地方或部门相继推出了公示制、承诺制、听证制、采购制和人民建议征集制等形式,而与此相应的制度化建设及其创新却极为滞后。因此,名曰其“制”,实则是“做”,“一做了之”似乎是目前透明、公开的真实写照。我国有关企业透明、公开的立法十分缓慢滞后,在许多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透明、公开未能成为一项法定制度,在推进公开的进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尽规范的地方。例如,现行的行政法规对企业透明、公开的规定极少,且内容模糊、原则笼统、程序不清、难以操作;企业厂务公开制度相当不完善,既有规定,也只是一些零散的局部的措施,处于试行阶段,缺乏法律依据,随意性较大,对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难予及时有效的处理,更难保障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侵害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又如,未能及时运用法律形式巩固厂务公开成功的改革成果,往往是风潮一过,重蹈旧辙,使透明、公开出现多次反复。
  以上论及的几点,虽远非是透明企业建设实践缺陷的全部,但这足以表明我国在行政民主化进程中,企业透明工作的严重滞后。因而,加速透明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