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年金大量分布于国有企业的原因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鄢圣文 时间:2010-07-01
摘要: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所有制格局和产权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养老保险也出现了企业年金等新形式。目前企业年金大量分布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企垄断行业,针对这一现状,本文从产权经济学、劳动经济学的理论视角展开原因分析,力图对年金分布的合理性和不足尝试给出评价和建议。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属于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支柱。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第一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2004年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同年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法规。
截至2004年3月,我国有22000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参加者达600万人,全国企业年金资产474亿元。有关专家预测,到2010年,我国的企业年金资产的总规模将突破10000亿元人民币。目前企业年金的体现出如下特点:第一、行业发展快于地方。2000年底,行业参保人数为395.7万,占参保总人数的70.6%;行业累积基金149.3亿元,占全国企业年金累计积累基金(191.9亿元)的77.8%,且主要集中于电力、石油、石化、电信、民航、铁道等国有的效益较好的行业。第二、经济水平决定企业年金发展水平。第三、国有企业的参保积极性高。至2000年底,全国已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共有16247家,其中参保的行业企业有企业占93%,参保的地方企业中国有企业占55%。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外资大量涌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所有制格局和企业产权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企业比重逐渐下降,但与国企比重不协调的是参与建立企业年金的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特别是集中于国企垄断行业。企业年金的建立有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这是建立企业年金的最基本条件。第二,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由于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法定公益金以及部分未分配利润。所以,建立企业年金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第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备诸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集体谈判制度等民主管理机制。由于年金本身属于一种对雇员的补充养老计划,国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同时,由于年金支出的负担,手续较为复杂,需要企业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满足以上三个前提条件的企业很多,例如一些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受国外公司影响的跨国公司、三资企业;成熟的大中型民营企业;较高利润率的高科技企业等等,国有企业为什么能先于这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这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产权经济学认为,企业的实质在于依赖权利关系维系联合起来的合同 。企业所有者直接管理的企业,存在由于监督而提高的劳动生产率所带来的收益全部归监工(雇主)而不是在全体成员之间分配,雇主拥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t right),不存在“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成本。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企业管理者没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方面企业管理者的目标函数从利润最大化转变为工人平均收入最大化。因为管理者和其他要素所有者一样怀有偷懒的动机。另一方面,工人将产生以各种手段将企业全部收入蚕食分光的动机和趋势。因为,工人投资于企业的资本是社会资本,工人偏好于把收入分光。
20世纪70年代的经理主义理论(managerialism)认为,经理的目标除收入最大化外,还包括权势、地位、名声等。中国国有企业管理者一般由政府任命,而且职位与相应行政级别挂钩,例如有副部级、省级的总经理等等,企业所有者国家(表现为政府专业管理机构如国资委)为防止“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必然要掌握剩余索取权,对企业管理者采取利润最大化的考核指标;但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的管理者来说,要满足个人效用最大化,除工资收入外,还包括资本、地位名声、有利的人际关系等等。这完全符合经理主义理论。而同时,国企工人也追求个人收入最大化,并有蚕食所以收入的动机。由于个人的追求和工人的压力,促使企业管理者将目标从利润最大化转变为工人平均收入最大化。
企业年金的出现,给予国企管理者一个非常好的利用平台。从本质上来讲,企业年金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属于社会生产初次分配的范畴,可以被认为是企业用利润留成发放奖金的一种形式,是企业雇员分享企业利润的一种延迟收入。《公司法》规定,企业对净利润的分配为: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公积金,按5~10%提取法定公益金,其他为未分配利润。其中法定公积金主要拥有弥补企业亏损或转增资本,从而,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法定公益金以及部分未分配利润。一方面,国企利用企业年金变相给员工增发现金,往往采取虚报职工人数等方式。另一方面,国企管理者在涉及企业年金制度时,偏重于高收入阶层,使现期收入增加。除了这两方面的违规现象外,根据经理主义理论,为达到工人平均收入最大化,年金也是一种非常好的形式。
根据劳动力市场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职业地位的追求会导致补偿性工资差别的产生。诸如地位、声誉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当缺乏这种地位时,必须用更高的工资予以弥补;补偿性工资差别是一种工人可以购买的好工作条件的价格。由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管理者的地位、声誉和政治资本所具有的价格性,管理者倾向于建立企业年金。而工人的直接目标就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所以,从劳动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年金大量分布于国企也是有依据的。
尽管理论上国企管理者和工人偏好于建立企业年金,部分侵蚀了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但实际上,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还是有其建立的必要性。第一,从整个养老保险体系来看,如果整体工资总水平一定,建立企业年金可以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从而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反过来实现企业年金增加,如此往复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系统。第二,从企业角度来看,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增强管理体制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利用企业良性发展;从中长期看,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来为职工谋福利;可以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和对企业的依赖性,创造更多价值 ;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可以利用企业年金的“金手铐”效用利于吸引、留住优秀人才,企业年金实质上也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计划, 因为个人储蓄的银行存款对利率风险的规避能力有限,而且存款的长期增值能力较弱,养老能力不足,所以年金制度从一开始就对职工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第三,从社会角度看,年金计划有利于应付人口老龄化冲击。
鉴于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对企业年金在国有企业的广泛实行还是应该肯定而不是否定,更不能借此否认我国的国企改革。我国目前经济体制还是以公有制为主导,对我国国企产权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要寻找一种适应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具有较高效率水平的产权形式和企业制度 。所以,为建立规范的国企企业年金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利于年金制度在我国其他类型企业的顺利推广,2004年颁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信托模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组合做了具体限制,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为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良性运行、预防和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借以推进年金制度在社会全行业的广泛拓展,还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一,要营造良好的配套环境。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多层次法律体系来弥补单个
法律监管的不足。企业年金涉及到多个包括社保、信托、证券、基金、审计、监察等等多个领域,《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可能在某一问题的规定有重合或遗漏之处,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来弥补单个法律对监管的真空和不足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借鉴如EET/TEE等征税模式;在缴纳企业年金时如何进行减税、免税和延税,是影响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要因素。按照2000年的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并且仅限于试点地区。而面对逐步扩大的企业年金市场,如何在从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在现行的管理办法中还没有明确体现。尽管从税收方面对企业年金给予优惠能够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具体的税收环节、优惠比例以及限制条件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防止一些垄断型的国有企业借机会大幅度增加员工福利,也防止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差距继续拉大,原因在于大部分的年金缴费与员工的工资收入成比例。改善投资环境,健全资本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供求环境,以免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包袱过重。
第二,降低企业管理者的剩余索取权偏好,努力使剩余索取权内化,克服“道德风险”和管理者短期化行为;将监督权和剩余索取权结合,靠外在竞争力和内在的合作利益有机结合,做到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主要为纳税关系,彻底割断“父爱主义”对企业的影响。
第三,制定合理的年金设计方案,完善职工薪酬结构,在公平基础上体现效率,防止年金向高收入阶层倾斜。
第四,完善资本市场,实行年金基金的社会化运营,并与公务员职业年金共同发展。:

1. 巴曙松,陈湘永,陈华良,贾蓓:《年金与基金、信托管理制度比较研究》,国研网,2004年10月26日
2. 白冰:《建立企业年金的微观基础及其政策探讨》人大硕士,2003年
3. 曹钢:《产权学新论-产权效用、形式、配置》,经济出版社,2001年。
4. 刘俊延:《对我国企业年金现状的思考》,《管理科学文摘》,2004年3期
5. 唐昌凯:《我国企业年金中的税收优惠问题研究》,人大硕士论文,2003年
6. 王俊:《发展我国企业年金问题研究》,《商业研究》,2004年11期
7. 王贞琼:《中外企业年金制度的比较及启示》,《江汉》2004年5期。
8. 张军:《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9. 朱俊生:《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中国保险》200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