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雅杰 时间:2014-06-01

   [摘要]人类社会已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然而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多种不良信用问题普遍存在。究其根本,是因为没有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作后盾。本文对目前我国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以探索完善我国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信用 企业信用 法律制度
  
  人无信不立。同样,信用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备要素。可以说,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即为信用经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认真分析当前我国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信用法律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意识到企业信用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并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并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一是企业信用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目前,调整我国企业信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这些涉及企业信用法律关系的条文没有针对性,规定分散,缺乏条理性、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差,对企业失信惩罚的规定并不具体明确,因此。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企业的一项重大成本负担时,这种企业信用法律的不规范约束,间接放任了企业的失信行为。
  二是有关信用的法律规定仍有瑕疵。由于我国有关企业信用的法律,是在市场经济的早期建立起来的,好多做法、内容还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对经济发展的走势、将会出现的新情况明显预计不足,在调整范围、权力和义务的规定、量刑标准、应用时机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如:《公司法》对于企业虚假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失信企业的资格剥夺、侵犯商业秘密和虚假宣传等失信行为的惩治规定等均已不适应时代需要。
  三是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还未成型。从政府组织的角度上看,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征信管理部门。管理的弱化导致了各类信用信息尤其是企业信用信息得不到有效的整合,更谈不上应用。从目前来看,我国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是以经营行为记录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质监等不同监管部门中,而且尚未形成一个可以共享的信息平台。在上述部门中,唯一成型的管理制度是央行对银行信贷信用记录的评级和管理,国内金融机构已意识到信用评估对防范信贷风险的重大作用。此外,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壁垒,还导致了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程度低,范围小,获取难。
  四是对企业失信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一方面,受执法大环境的影响,我国部分行政机关在开展执法行动时往往采取一阵风式、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哪个地方、哪个环节出了事,就一拥而上,开展严打,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也不例外。这种方式容易使失信者产生侥幸心理,躲过执法风头以后,从事违法活动往往更加变本加厉,长此以往,更容易使失信违法企业对法律权威产生怀疑。另一方面,我国现有调整企业信用关系法律规定中,有关失信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多,而民事责任少;财产责任多,而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信用降级等威慑力强大的道德责任规定还不够明确。此外,现有法律对处理失信违约行为显得力不从心。尤其表现在债权人为追到期债务,诉讼、追索清偿等成本费用越来越高,即使胜诉,得到执行的却很少,债权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