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企业如何应对世界贸易保护主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淑军 时间:2014-06-01
        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仅可以通过成本的提高,还可以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附加值。其他国家同质同类出口产品的价格为什么能大幅度超越我国产品,原因不仅在于成本的差异,还在于产品的附加值不同。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方,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通过压低价格增加竞争力的低谷。
        3.3 加强企业合作和行业协调
        在反倾销诉讼之间,应诉企业必须精诚团结,加强内部的交流和协调,不能互相拆台,不能互相攻诘。应该在本产品商会或协会的组织下,协调好价格,遵守出口秩序等。企业间也必须共享对本产品在国际市场的行情,包括价格、数量,大致成本等情报。
        在行业商会和一位大型出口商的高管的有效组织下,当一个产业获知可能有人要进行反倾销申诉时,这个行业的组织或协会就应该警示所有出口商,并帮助他们做好回答美国商务部初步调查问卷的准备。相反,行业合作不够,就会对所有出口商都造成损害。如果没有行业组织和企业高级管理层对案件的尽职尽责和企业内部明确的汇报渠道和职责分工,要应对好反倾销调查是不可能的。
        3.4 强化反倾销意识,积极应诉
        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这表明,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或适当解决。
        在反倾销案件正式立案后,涉案企业应当积极应诉,不应诉将会直接导致我国涉诉产品失去诉国市场,因为如果不应诉的话,对方国家则有权使用所谓“最佳可获得信息”主观地进步裁决。为此我国企业应该积极应诉:①在应诉过程中要争取进口商和国外用户的协助;②应聘请一位熟悉反倾销应诉业务、工作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律师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③选择合适的“替代经济国”;④如果我国企业对进口国当局的最终裁决不服,可以上诉法院,要求进行司法审查。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我国应设立统一的对主要出口对象国家的管理机构,协调和统一管理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完善许可证配额管理制度,利用颁发出口许可证、配额等行政手段,对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等进行管理,从而改变各地、各部门低价竟销的局面;强化行业进出口商品协会的协调管理作用,各进出口商品协会对其所管辖的出口商品的质量、档次、价格、标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对违反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制裁和经济处罚。
        近日我国轮胎特保案取得了新进展,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中国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商务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作出判决,称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采取针对非市场国家的替代国方法计算并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又征收反补贴税的做法不合理,这很可能导致税率的重复计算。这无疑标志着中国企业在反对美贸易保护主义,争取公平待遇上取得突破。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反倾销为形式的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日渐盛行,不断吞噬着我国出口市场进而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拦路虎”。中国企业应采取积极的对策,遵守WTO规则,审慎行事,同时也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学习合理的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