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会如何在协调劳资矛盾中发挥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海燕 时间:2014-06-01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必须始终把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目标。工会应依靠《工会法》和《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在协调劳资矛盾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劳资矛盾 工资集体协商 独立自主
  
  近年来,GDP增长和物价上涨的速度绝对超过工人待遇增长的速度。劳动者生活质量未能得到明显提高,甚至有所下降。更为重要的是,劳动者有权获得与其付出相适应的工资水平,有权分享到企业与经济发展的利益与成果,所以不断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于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实现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必须始终把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目标。工会应该具备维护工人权利、保障工人身心健康、争取职工福利待遇和为蒙冤职工讨说法的正当职能。如果工会能够充分发挥其既定职能,充当起调节劳资关系、协调劳资矛盾、缓释工人精神压力、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的阀门,类似富士康连环跳和本田罢工的事件应该不会一再发生。
  一、富士康和本田事件回放
  1.富士康连环跳事件
  富士康工厂今年接连发生12起员工坠楼事件,造成10死2重伤的严重后果。自杀员工都是“80后”、“90后”的年轻员工,都来自农村,入职时间较短。富士康最低工资标准只有900块,于是很多工人把希望寄托在加班费上。每个月工人都要和厂方签订一份协议,表明他们是自愿加班的。工人劳动时间太长,很少与人沟通交流,没有社会和文化生活,身心上的疲惫无法排解,致使这些新生代高度情感焦虑,最终导致自杀。
  2.南海本田罢工事件
  5月17日,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数百名员工因对工资和福利不满停工一天。罢工原因是普通员工每月省吃俭用仅剩400多元,中日员工工资相差50倍。22日下午1点多,公司宣布与“参与集体怠工、停工、集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命令”的两名停工者解除劳动合同。当天下午2点多,停工员工复工。公司24日公布了对员工停工事宜的解决方案。由于与预期结果差距太大,停工的员工对公司提薪方案出台的过程提出异议。即使是本田提出加薪24%之后,仍有部分工人拒绝回到工作岗位。为了居中调停,狮山镇总工会的人员到工厂,劝导不愿复工的员工“如果不同意资方的加薪方案,可以选择离职”。这个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三名工人受伤。在经历被打之后,工人对本田零部件厂、企业工会甚至是对政府都失去了信心。他们要求殴打员工的工会人员在媒体与工人面前向被打的员工道歉,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对方并没有作出正面回应。
  二、工会面临的问题
  1.成立工会需要企业同意吗?
  长期以来,企业工会的存在依赖于企业,以至于人们认为成立工会是企业的责任,如果企业不愿意成立工会,就没办法了吗?这种认识忽视了工会的独立性,其结果使工会成为企业的附庸。
  2006年,深圳市总工会与富士康行政、公司党委作过多次磋商,曾达成了年内建立工会的共识。但好事多磨,直到这年最后一天,深圳市总工会采取坚决措施,直接向企业派驻工委会,当天有100多名富士康员工现场填表加入工会后,富士康科技集团工会宣告成立。
  2.工会代表谁说话?
  本田公司工会在2008年才成立,时间不长,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处理此次劳务纠纷,因此狮山镇总工会才派了100多人来协助本田零部件工会,希望能够早日达成协议。工会在处理罢工事件中,要代表、反映职工合理要求,在解决职工合理要求的基础上恢复生产。遗憾的是当地工会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行事,弄巧成拙。
  如果由企业来组织工会,工会的主席由企业来任命,然后工会的经费由企业来支持的话,在这种体制下,工会本身的独立性,还有工人对他的信心自然会受到影响。工会不敢触犯政府,又怕得罪资方,工会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工人也不可能信任并接受它。这种事实恰恰证明,罢工中工人提出“重整工会”具有其合理性。
  3.工会依靠什么发挥作用?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这说明工会在协调劳资矛盾中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有法难依,缺乏可操作性,这一问题随着《工资条例》等法规的相继出台有望得到解决。
  三、解决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5月29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进一步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并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劳动。
  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要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的同时,深化“共同约定行动”,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继续深化“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开展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大力推动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的实施;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进一步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要创新工会组建方式,着力做好新生代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群体的会员发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服务职工群众,赢得他们的拥护和信赖。
  发挥工会扎根企业、联系职工的优势,健全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调解工作机制,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有序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抓好劳动关系矛盾的排查和化解,努力消除隐患;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主动与党政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反应与协调机制,并结合党委政府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部署,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不断扩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覆盖面,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1.完善工会组织
  近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公开呼吁“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完善工会组织”;全国总工会也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紧急通知》,要求在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并吸纳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在依法选举工会主席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是保护企业职工利益的自治性组织,是企业职工自愿加入而成立的社团组织,因此《工会法》规定,企业成立工会只要有25名以上员工自愿加入即可,并不需要企业方面同意。
  相当部分的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在中国还没有工会。如果工会根本不存在,那么工人的基本权利如何得到保障?企业又如何防止工人在基本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采取极端行为?要维持企业稳定、防止富士康悲剧重演,组建工会当然是绕不过的第一步。
  2.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博弈当中,劳动者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唯有劳动者联合起来集体与资方进行博弈,在争取包括工资正常增长在内劳动权益上同进同退,形成集体力量,才能对资本权力形成有效制约,才能更为有效地实现自身各项劳动权益。而企业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一个有效途径。
  《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多方协同、职工参与、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