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准则条件下存货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春艳 时间:2014-06-01
  6、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方面
  旧存货准则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新存货准则所列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并将“个别计价法”的位置调整到最后。这一做法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具有普遍性或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二是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存货准则的此项修订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7、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方面
  与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相同,旧存货准则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也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即,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采用明确限定为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两种。
  
  8、盘亏或毁损存货的损失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新存货准则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进一步说明“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9、存货的披露方面
  在旧存货准则基础上,新存货准则取消了企业应当披露“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和“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的规定。除此之外,由于新存货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因此亦相应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要求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规定。
  
  二、新存货准则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旧准则规定的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采用公允价值确定,避免了人为操纵性,保证了存货资产的真实性。
  新准则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存货发出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在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若存货价格下跌,会计报表提供的利润就是虚假而不真实的,对公司业绩评价将产生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