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准则条件下存货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春艳 时间:2014-06-01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颁布后,与旧存货准则相比较,存货在入账价值、发出计价方法、期末计价、核算范围、核算的有关会计科目等方面产生了较大差异。本文就这些差异作了分析、梳理,通过实例对存货在新旧准则条件下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比较和探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存货核算;比较
  
  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和附则共十个部分组成;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有所改变,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个部分组成。
  
  一、新旧会计准则存货会计的变化
  
  1、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而新存货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比之下,新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2、存货的采购成本方面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而旧存货准则除了此项规定外,为了与原执行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还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的采购成本单独作出了说明性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新存货准则取消了这项规定,同时在第三章第九条“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内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3、存货的加工成本方面
  旧存货准则对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列举了可选用的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和联产品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并规定了主副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而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七条仅提出“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并没有对制造费用分配等方法进行列举。
  
  4、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方面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因旧借款费用准则中仅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所以旧存货准则不涉及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问题。
  
  5、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但新存货准则亦未具体规定如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价值应如何确定。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中,增加了旧存货准则中未提及的内容,即“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实际上,这一做法在会计实务中已被普遍采用。另外,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中,也相应地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扩展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旧存货准则专门规定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确定方法,而新存货准则删除了此项规定,其原因与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重新运用有关,即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可以相关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确定,故不需作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