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士伟 时间:2014-06-01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现状分析,揭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就立法、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信用评价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对于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我国的信用评估行业虽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国家对信用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信用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缺乏权威性和中立性,失去了信用评估的公示和监督作用。为切实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有必要进一步加快我国中小型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
  
  一、我国中小型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㈠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信用立法尚未完善,国家对信用行业尚未出台明确的政策规定,诚信数据的采集与使用、评估行业管理、信用评级的应用等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据。操作不公正的企业不能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使评估机构在企业需求面前失信,丧失了市场需求。这可以从我国近年来有关信用评估政策规定的出台情况得到证实。如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买卖经5家信用评估公司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通知,要求信用评估机构员工必须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国家发改委要求企业债券必须经过承担过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估机构评估。由于政出多门,不利于规范管理,也难以避免不协调、不一致情况的发生,使信用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㈡信用评级的主体资格较为混乱
  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与信用体系评估不相关的机构,如工商、海关等职能部门也对企业搞信用评估。这些内部评价机构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在评价标准、评价目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所依据的信息范围等很多方面都不同。可以说,信用评估市场各自为政,缺乏行业统一准则,也让人们对信用评估机构及其评估结果产生怀疑,这些都妨碍了专门信用评估机构对评估体系的推广,使专业评级机构的生存因严重缺乏业务而更加难以为继,不利于信用评估行业的健康成长。
  
  ㈢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得不到足够保证
  信用评级的首要原则应是评级机构应保持客观、独立、公正,并且具有高度的中立性。我国信用评估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部门推动建立并发展起来的,信用评估业一开始就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不少信用评估机构依附于主管部门,在人员、资金、管理以及业务来源等方面缺乏独立性,不利于体现信用评估应有的公信度和权威性。
  
  ㈣债券等级评定技术不成熟
  在我国,信用评估属于一个比较新的行业,信用评估的专业人才队伍还很不成熟,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能力、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对评估质量和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债券等级的评定,使得投资者对债券发行公司的信誉产生怀疑,从而影响了企业筹资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设想
  
  ㈠建立信用评估管理机构,加强对信用评价机构的市场监管
  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机构,大都采用以政府为导向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国的现状,我国的信用管理机构应采用政府导向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一方面,采用政府导向,可以更有效地将全社会的信用资源集中起来,以适合的成本提供给信用评估机构,提高其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导向,国家的信用管理机构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业机构评估结果的失信状况,最终利用市场的力量,去芜存菁,提高行业的总体素质。目前,我国企业信用评价的最大缺陷是评估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市场监管,影响了企业信用水平的提高。因此,应从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建设效用的角度出发,加强对信用评估行业的统一监管。应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观念、方法和手段,规范信用评级业务程序,完善评估标准,确保资信评估质量。把信用评级结果与机构、企业、个人获得信贷资金结合起来,成为监管的一项指标,以提高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积极性。此外,还应建立全国性的信用评估行业协会,加强信用评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