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对策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1-03
    摘 要:思考了我国CPA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看法,从保险与会计两个方面进行了适当的思考。
  关键词:执业保险;责任;标的
  
  1 对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认识
  
  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1 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落实
  《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有利于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时,该险种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1.2 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抗风险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是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客观上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执业质量差、经济实力弱等问题,事务所自身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面临巨大索赔危机。随着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赔偿会越来越多,风险就更加现实。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实现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可以大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快速发展。
  
  1.3 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信誉
  审计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考察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买过保险,以便今后一旦发生诉讼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在购买股票,发放贷款时也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增强投资和贷款信心。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从而吸引更多客户。
  
  2 目前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自从2000年7月,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协纷纷效仿,该保险投保比例却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0%.浙江省仅有一家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事务所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没有购买职业保险。
  笔者认为,中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够理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动机和本意来说,肯定不会故意做假,出现的审计失败,大多数由企业造假、会计责任、金融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第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民事赔偿的先例。这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驱动无法使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保险产生足够重视,大家都在持观望态度。
  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还很有市场。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够留在事务所,如果不出事故,就不用赔,总比把钱白白送给保险公司要好。另外,事务所对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和运作程序很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服务有待完善。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细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一旦出事,投保者与保险公司也会在“过失”与“欺诈”、“故意”与“非故意”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如果相关法律无法界定,必将影响该险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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