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CPA考试《税法》个人所得税解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秀娟 时间:2014-01-03

 一、以住所为标准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
  
  我国税法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住所和居住时间。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的个人均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不满365日的个人均为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要判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为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还需要再考虑下列情况:
  (1)如果要判定某外籍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当年的1月1日该个人一定要在中国境内居住,如果其1月1日不在中国境内,即使1月2日一12月31日都在中国,也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因为其在中国居住不满一个纳税年度。如某外国人2009年1月2日来中国工作后一次也没有离开过中国,2009年在境内居住364天,属于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情况,当年应视为非居民纳税人。
  (2)如果其1月1日在中国,在12月31日之前离华,就要再看其是否以后还回到中国:如果以后还会回到中国,视为临时离境,如果一次离境未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未超过90天,虽然12月31日未在中国,也视为居民纳税人,如果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超过90天.则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如果以后不会回到中国,因为其在中国不满一个纳税年度,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如某外籍人员2008年lO月到我国工作,2008年12月20日回国度假,2009年1月1日返回中国,一直住到2009年12月20日又回国度假并于2010年1月5日返回。该外籍人员2008年在华居住不满1年,当年为非居民纳税人;2009月1月1日入境(视为在华期间),12月20日回国但2010年又返回中国,属于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且一次临时离境未超过30天的情况,当年为居民纳税人。如果该外籍人员2009年12月20日回国后不再来华,2009年在华居住不满1年,视为非居民纳税。
  
  二、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含义与区别
  
  境内所得就是在境内工作期间的收入(无论这种收入是境外企业支付还是境内企业支付),其中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称为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称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境外所得就是在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无论这种收入是境外企业支付还是境内企业支付),其中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称为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称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如某美国公民2009年3月3日——6月10日来华工作,此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20000元,境外单位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0元,其中5月5日回美国加班,14日回到中国,回国期间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10000元和境内企业支付的生活补贴5000元。该美国公民在华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20000元为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外单位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0元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回国期间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10000元为境外所得境外支付,境内企业支付的生活补贴5000元为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三、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与区别
  
  我国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或协定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以便确定其征税范围,即对境内和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部分哪些征税,哪些不征税。在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但在具体确定应纳税额的时候,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需要根据其境内工作天数对其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在计算其境内工作天数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上述规定主要看计算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判断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负有哪种纳税义务,个人人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一天计算;如果是为了计算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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